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再,186,200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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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再字第18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對於本院9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85號中華民國96 年3月22日確定判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89年度少連訴字第3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451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提出原確定判決之影本,但並未提出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江 德 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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