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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於民國95年10月4日犯公共危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余 仕 明
法 官 康 應 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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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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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公共危險 │非駕駛業務過失致│ │ │
│ │ │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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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有期徒刑十月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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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95.10.4 │ 95.10.4 │ │ │
│ 年 月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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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 機│臺中地檢95年偵字│臺中地檢95年偵字│ │ │
│關年度案號 │第25846號 │第2584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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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 │96年交上訴字第 │96年交上訴字第 │ │ │
│實│ │993號 │993號 │ │ │
│審├─────┼────────┼────────┼───────┼───────┤
│ │判決日期 │ 96.6.7 │ 96.6.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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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96年台上字第4719│96年台上字第4719│ │ │
│判│ │號 │號 │ │ │
│決├─────┼────────┼────────┼───────┼───────┤
│ │判決確定日│ 96.8.30 │ 96.8.30 │ │ │
│ │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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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185條之4 │刑法第276條第1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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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減│ 合 │ 合 │ │ │
│刑條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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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五月 │ │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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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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