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464,200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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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64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9月21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922號(偵查案號: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48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林 欽 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哲 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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