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494,200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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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刑人甲○○犯共同殺人罪,其宣告褫奪公權部分,減為褫奪公權肆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4年10月21日犯共同殺人罪,經本院以8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4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17784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罪,因受刑人係自首犯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規定相符,主刑部分視為已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

惟宣告褫奪公權之部分,仍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4條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靜 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秀 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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