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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聲減字第3169號聲請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家庭暴力防治法違反保護令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違反保護令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2項、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江 德 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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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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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違反保│家庭暴力防治法違反保│家庭暴力防治法違反保│
│ │護令罪 │護令罪 │護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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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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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5年8月12日 │95年8月13日 │95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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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年 度 案 號 │95年偵字第8266號 │95年偵字第8266號 │95年偵字第82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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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96年度上易字第826號 │96年度上易字第826號 │96年度上易字第826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6年7月5日 │96年7月5日 │96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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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 │96年度上易字第826號 │96年度上易字第826號 │96年度上易字第826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6年7月5日 │96年7月5日 │96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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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
│ │第1款 │第1款 │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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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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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1月15日 │有期徒刑1月15日 │有期徒刑1月15日 │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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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編號1至3原定應執行│ │ │
│ │刑為有期徒刑7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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