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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聲請案號:96 年度聲減字第3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3所載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 2、3 所載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梁 堯 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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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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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
│ │第一級毒品 │毒品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0月 │判決時已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 95.09.13 │ 95.09.21 │
├───────────┼──────────┼─────────────┤
│偵查(自訴)機關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年 度 案 號 │95年毒偵字第3705號 │96年毒偵字第2320、2321號 │
├─┬─────────┼──────────┼─────────────┤
│最│法 院 │ 中高分院 │ 彰化地院 │
│後├─────────┼──────────┼─────────────┤
│事│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626號 │ 96年度訴字第1034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 96.03.28 │ 96.07.27 │
├─┼─────────┼──────────┼─────────────┤
│確│法 院 │ 中高分院 │ 彰化地院 │
│定├─────────┼──────────┼─────────────┤
│判│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626號 │96年度訴字第1034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 96.04.19 │ 96.08.13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
│ │10條第1項 │項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有期徒刑5月 │ 判決時已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
│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註 │1、2、3數罪併罰 │ │
└───────────┴──────────┴─────────────┘
┌───────────┬─────────────┬──────────┐
│編 號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1級 │ │
│ │毒品 │ │
├───────────┼─────────────┼──────────┤
│宣 告 刑 │判決時已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 95.09.26 │ │
├───────────┼─────────────┼──────────┤
│偵查(自訴)機關 │ 彰化地檢 │ │
│年 度 案 號 │ 96年毒偵字第2320、2321號 │ │
├─┬─────────┼─────────────┼──────────┤
│最│法 院 │ 彰化地院 │ │
│後├─────────┼─────────────┼──────────┤
│事│案 號 │ 96年度訴字第1034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 96.07.27 │ │
├─┼─────────┼─────────────┼──────────┤
│確│法 院 │ 彰化地院 │ │
│定├─────────┼─────────────┼──────────┤
│判│案 號 │ 96年度訴字第1034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 96.08.13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 │
│ │項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判決時已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 │ │
│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註 │ 1、2、3數罪併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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