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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26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懲治盜匪條例及肅清煙毒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以82年度上重訴字第3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三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五年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 93年度上訴字第30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七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所犯之罪,自民國96年7月16日罪犯減刑條例施行迄今 ,猶未接獲減刑裁定,恐有疏漏,爰依法聲請減刑云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犯前開之罪所示之刑,業經檢察官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6年10月31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2138號裁定在案。
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重複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梁 堯 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38號裁定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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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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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懲治盜匪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施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十三年 │有期徒刑三年 │有期徒刑八月 │
│ │褫奪公權七年 │ │ │
├───────────┼──────────┼──────────┼──────────┤
│犯 罪 日 期 │82年3月10日起至 │82年5月1日 │92年10月31日及93年2 │
│ │82年4月24日止 │ │月2日20時許回溯24小 │
│ │ │ │時內某時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 │高雄地檢 │
│年 度 案 號 │82年偵字第10701號 │82年偵字第10701號 │92年核退偵字第133號 │
├─┬─────────┼──────────┼──────────┼──────────┤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82年上重訴字第32號 │82年上重訴字第32號 │93年上訴字第30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83年4月13日 │83年4月13日 │93年4月28日 │
├─┼─────────┼──────────┼──────────┼──────────┤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 │82年上重訴字第32號 │82年上重訴字第32號 │93年上訴字第302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83年5月6日 │83年4月13日 │93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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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懲治盜匪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第5條第1項第1款 │第9條第1項 │第10條第1項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不予減刑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有期徒刑四月 │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備註 │編號1、2係數罪併罰 │編號3-6係數罪併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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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38號裁定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轉讓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十月 │無期徒刑 │
│ │ │ │褫奪公權終身 │
├───────────┼──────────┼──────────┼──────────┤
│犯 罪 日 期 │92年10月31日及93年2 │92年8、9月間起至 │93年1月下旬某日起至 │
│ │月2日20時許回溯24小 │93年2月2日止 │93年2月2日止 │
│ │時內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 │高雄地檢 │高雄地檢 │
│年 度 案 號 │92年核退偵字第133號 │93年偵字第2775號 │93年偵字第2775號 │
├─┬─────────┼──────────┼──────────┼──────────┤
│最│法 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93年上訴字第302號 │94年上訴字第415號 │95年重上更三字第60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3年4月28日 │94年6月9日 │95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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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高雄高分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 │93年上訴字第302號 │94年台上字第4428號 │96年台上字第1641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3年4月28日 │94年8月18日 │96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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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第10條第1項 │第8條第2項 │第4條第1項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予減刑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有期徒刑五月 │ │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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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編號3-6係數罪併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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