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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1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最重本刑 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經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屬 6月以下有期徒刑,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又受刑人所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本院應依法就其各罪所減得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三、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蔡 名 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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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偽造文書 │詐欺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未執行) │有期徒刑6月(未執行) │有期徒刑4月(未執行) │
│ │ │ │ │
├──────┼───────────┼───────────┼───────────┤
│ 犯罪日期 │92年6月間某日 │93年12月9日 │94年9月10日 │
│年 月 日 │ │ │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及案號 ├───────────┼───────────┼───────────┤
│ │94年度偵字第1443號 │94年度偵字第1443號 │94年度偵字第15343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95年度易緝字第633號 │95年度易緝字第63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1376號 │
│實│ │ │ │ │
│審├────┼───────────┼───────────┼───────────┤
│ │判決日期│96年4月14日 │96年4月14日 │96年7月13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95年度易緝字第633號 │95年度易緝字第63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1376號 │
│決├────┼───────────┼───────────┼───────────┤
│ │確定日期│96年7月17日 │96年7月17日 │96年7月13日 │
│ │ │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16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 │ │ │
├──────┼───────────┼───────────┼───────────┤
│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3款 │第2條第1項3款 │
│九十六年罪犯│ │ │ │
│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
│公權期間或罰│ │ │ │
│金額 │ │ │ │
├──────┼───────────┼───────────┼───────────┤
│附註 │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 │
│ │11864號(編號1-5數罪併│11864號(編號1-5數罪併│12931號(編號1-5數罪併│
│ │罰) │罰) │罰) │
└──────┴───────────┴───────────┴───────────┘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4 │5 │
├─────────┼────────────┼─────────────┤
│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未執行) │有期徒刑5月(未執行) │
├─────────┼────────────┼─────────────┤
│ 犯罪日期 │94年9月16日 │94年9月10日 │
│年 月 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案號 ├────────────┼─────────────┤
│ │94年度偵字第15343號 │94年度偵字第15343號 │
├─┬───────┼────────────┼─────────────┤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1376號 │96年度上訴字第1376號 │
│實│ │ │ │
│審├───────┼────────────┼─────────────┤
│ │判決日期 │96年7月13日 │96年7月13日 │
├─┼───────┼────────────┼─────────────┤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法院 │
│定├───────┼────────────┼─────────────┤
│判│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1376號 │96年度上訴字第1376號 │
│決├───────┼────────────┼─────────────┤
│ │確定日期 │96年7月13日 │96年9月5日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刑法第216條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期│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
│間或罰金額 │ │ │
├─────────┼────────────┼─────────────┤
│附註 │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293│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2931 │
│ │1號(編號1-5數罪併罰) │號(編號1-5數罪併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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