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70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余 仕 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 │95.10.22 │95.10.22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台灣南投地檢署95年度毒偵字第│台灣南投地檢署95年度毒偵字第│
│及案號 │1694號 │1694號 │
├───┬──────┼──────────────┼──────────────┤
│最 後│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 │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1310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1310 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96.06.05 │96.06.05 │ │ │ │
├───┼──────┼──────────────┼──────────────┤
│確 定│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 │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1310號 │96年度上訴字第1310號 │
│ ├──────┼──────────────┼──────────────┤
│判 決│確定日期 │96.06.25 │96.06.25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條 │ │
├──────────┼──────────────┼──────────────┤
│合於九十六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期間│4月 │2月又15日 │
│或罰金額 │ │ │
├──────────┼──────────────┼──────────────┤
│備 註 │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第2265號 │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第2265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