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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刑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22日犯竊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21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8883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嗣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陳 宏 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 孟 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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