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於主文中不另標示。
(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參照)。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余 仕 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 懲治盜匪條例 │ 恐嚇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八年 │有期徒刑一年 │ │ │
├───────┼────────┼───────┼───────┼───────┤
│犯 罪 日 期 │87年12月底起至 │87年12月底起至│ │ │
│ 年 月 日 │88.11.15止 │88年5月間止 │ │ │
├───────┼────────┼───────┼───────┼───────┤
│偵查 (自訴) 機│臺中地檢89年偵字│臺中地檢89年偵│ │ │
│關年度案號 │第1252號 │字第1252號 │ │ │
├─┬─────┼────────┼───────┼───────┼───────┤
│最│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 │89年上訴字第1138│89年上訴字第 │ │ │
│實│ │號 │1138號 │ │ │
│審├─────┼────────┼───────┼───────┼───────┤
│ │判決日期 │ 89.8.29 │ 89.8.29 │ │ │
├─┼─────┼────────┼───────┼───────┼───────┤
│ │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 │
│確├─────┼────────┼───────┼───────┼───────┤
│定│案 號 │89年上訴字第1138│89年上訴字第 │ │ │
│判│ │號 │1138號 │ │ │
│決├─────┼────────┼───────┼───────┼───────┤
│ │判決確定日│ 89.9.24 │ 89.8.29 │ │ │
│ │期 │ │ │ │ │
├─┴─────┼────────┼───────┼───────┼───────┤
│所 犯 法 條 │懲治盜匪條例第5 │刑法第346條第1│ │ │
│ │條第1項第1款 │項 │ │ │
├───────┼────────┼───────┼───────┼───────┤
│合於96年罪犯減│ 不合 │ 合 │ │ │
│刑條例 │ │ │ │ │
├───────┼────────┼───────┼───────┼───────┤
│減刑後徒刑、拘│ 不予減刑 │有期徒刑六月 │ │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
│ │ │ │ │ │
├───────┼────────┼───────┼───────┼───────┤
│備註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