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1664,200711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66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押之現金新台幣叄拾萬元應予發還甲○○。

理 由本件聲請人因擄人勒贖案,前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將其所有之現款新台幣三十萬元扣押。

茲查該扣押物並未經判決諭知沒收,應即發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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