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執聲字第1322號聲請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4所示各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 由
一、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次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
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而受刑人現在假釋中,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所犯附表編號2、3、4所示各罪, 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上開規定,附表編號2、3、4所示各罪之原宣告刑,即視為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附表「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欄所載。
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2、3、4所示各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不得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江 德 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受刑人甲○○ (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肅清煙毒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2年 │有期徒刑3年6月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
│視為減刑後之刑期 │不應減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
├───────────┼──────────┼──────────┤
│犯 罪 日 期 │82.10.26及同年11.5 │82.10.4前3日某時 │
│年 月 日 │ │82.11.17前3日某時 │
├───────────┼──────────┼──────────┤
│偵查(自訴)機關 │台中地檢 │台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82年偵字第21104號 │82年偵字第21104號 │
├─┬─────────┼──────────┼──────────┤
│最│法 院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83年上訴字第2813號 │83年上訴字第281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83.09.08 │83.09.08 │
├─┼─────────┼──────────┼──────────┤
│確│法 院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 │83年上訴字第2813號 │83年上訴字第2813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83.09.08 │83.09.08 │
├─┴─────────┼──────────┼──────────┤
│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
│ │項 │項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不合 │第2條第2項前段 │
├───────────┼──────────┼──────────┤
│備註 │ │ │
└───────────┴──────────┴──────────┘
受刑人甲○○ (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3 │ 4 │
├───────────┼──────────┼──────────┤
│罪 名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
│視為減刑後之刑期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 罪 日 期 │82.07.31 │82.10.05 │
│年 月 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台中地檢 │台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82年偵字第21104號 │83年偵字第1043號 │
├─┬─────────┼──────────┼──────────┤
│最│法 院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83年訴字第1045號 │83年訴字第896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83.06.14 │83.04.27 │
├─┼─────────┼──────────┼──────────┤
│確│法 院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83年訴字第1045號 │83年訴字第896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83.08.18 │83.11.15 │
├─┴─────────┼──────────┼──────────┤
│所犯法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刑法第217條 │
│ │條之1第2項第4款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2項前段 │第2條第2項前段 │
├───────────┼──────────┼──────────┤
│備註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