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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執聲字第1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判決確定前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為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次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
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分之1。
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
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且因受刑人於96年6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迄今仍未經撤銷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於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減其宣告刑,無庸再聲請裁定減刑。
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4視為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8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郭 瑞 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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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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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肅清煙毒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貪污治罪條例 │
│ │ │ │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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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保安處分 │有期徒刑15年褫│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褫│
│ /褫奪公權) │奪公權10年 │ │ │奪公權1年 │
├────────┼───────┼───────┼───────┼────────┤
│視為減刑後之刑期│不予減刑 │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 │褫奪公權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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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84.04.08 │84.04.05 │84.01.26 │84.04.08 │
│ 年 月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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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4年度│臺中地檢84年度│臺中地檢84年度│臺中地檢84年度偵│
│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6609號 │偵字第2556號 │偵字第2556號 │字第660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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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84年度上訴字第│84年度上訴字第│84年度上訴字第│84年度上訴字第 │
│實│ │3062號 │2468號 │2468號 │3062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85.01.16 │84.09.21 │84.09.21 │85.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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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84年度上訴字第│84年度上訴字第│84年度上訴字第│85年台上字第2477│
│決│ │3062號 │2468號 │2468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85.02.03 │84.09.21 │84.09.21 │85.05.22 │
├─┴──────┼───────┼───────┼───────┼────────┤
│所 犯 法 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肅清煙毒條例第│麻醉藥品管理條│貪污治罪條例第10│
│ │5條第1項 │9條第1項 │例第13條之1第2│條第1項 │
│ │ │ │項第4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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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九十六年罪犯│第3條第1項第7 │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 │
│減刑條例 │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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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1、2、3、4│編號1、2、3、4│編號1、2、3、4│編號1、2、3、4數│
│ │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 │罪併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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