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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 由甲○○因搶奪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鄭 永 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受刑人甲○○ (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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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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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搶奪 │ 偽造文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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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4月 │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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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減刑後之刑期 │不應減刑 │有期徒刑2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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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3.09.30至 │93.09.30 │ │
│年 月 日 │93.11.20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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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 │
│年 度 案 號 │93年偵字第20713號 │93年偵字第2071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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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
│ │ │ │ │ │
│後├─────────┼──────────┼──────────┼──────────┤
│事│案 號 │94年上訴字第529號 │94年上訴字第529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4.04.26 │94.04.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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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
│ │ │ │ │ │
│定├─────────┼──────────┼──────────┼──────────┤
│判│案 號 │94年上訴字第529號 │94年上訴字第529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4.05.13 │94.05.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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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刑法第325條第1項 │刑法第216條、第210 │ │
│ │ │9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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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不合 │第2條第2項前段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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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96年1月3日假釋出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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