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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本件受刑人於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刑法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所示編號1、2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9月、1年2月,業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5號裁定減刑各為有期徒刑4月又15日、7月,附表所示編號3、4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1年4月、1年6月,業經本院96年度上更㈠字第109號判決減為有期徒刑8月、9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胡 文 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文 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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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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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96.7.16日減為有期徒 │96.7.16日減為有期徒 │
│ │刑4月又15日 │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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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3年7月間某日起 │93年7月間某日起 │
│ │至94年3月7日 │至94年3月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
│年 度 案 號│94年度偵字第1159、 │94年度偵字第1159、 │
│ │1263、1381號與94年度│1263、1381號與94年度│
│ │毒偵字第124、338、 │毒偵字第124、338、 │
│ │461、612號 │461、612號 │
├─┬──────┼──────────┼──────────┤
│最│法 院│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487號 │95年度上訴字第487號 │
│實│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5.10.11 │ 95.10.11 │
├─┼──────┼──────────┼──────────┤
│確│法 院│ 台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487號 │96年度台上字第1013號│
│決│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5.10.11 │ 96.0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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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
│備 註│96年度執他字第276號 │96年度執他字第276號 │
│ │即臺中高分檢96年執字│即臺中高分檢96年執字│
│ │第70號 │第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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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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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
│ │(已減刑) │(已減刑) │
│ │ │ │
├────────┼──────────┼──────────┤
│犯 罪 日 期│93年8月間 │93年9月間某日起 │
│ │ │至同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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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
│年 度 案 號│94年度偵字第1159、 │94年度偵字第1159、 │
│ │1263、1381號與94年度│1263、1381號與94年度│
│ │毒偵字第124、338、 │毒偵字第124、338、 │
│ │461、612號 │461、6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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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96年度上更㈠字第109 │96年度上更㈠字第109 │
│實│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96.07.26 │ 96.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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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96年度上更㈠字第109 │96年度上更㈠字第109 │
│決│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6.08.13 │ 96.08.1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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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
│ │96年度執字第2147號 │96年度執字第21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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