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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叁年玖月。
理 由甲○○因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梁 堯 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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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4月 │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 │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 │
│ │併科罰金新台幣捌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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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95年11月7日至95年11月8│95年11月8日 │95年11月5日至95年11月6│
│ │日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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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及案號 ├───────────┼───────────┼───────────┤
│ │95年度偵字第26541號 │95年度毒偵字第5502號 │95年度毒偵字第5502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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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中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96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165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165號 │
│實│ │ │ │ │
│審├────┼───────────┼───────────┼───────────┤
│ │判決日期│96年8月14日 │96年9月26日 │96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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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96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165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165號 │
│ │ │ │ │ │
│決├────┼───────────┼───────────┼───────────┤
│ │確定日期│96年8月31日 │96年10月15日 │96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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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 │
│ │12562號 │14977號 │149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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