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
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 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次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
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
而受刑人現在假釋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所犯附表之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上開規定,附表所列之罪之原宣告刑,即視為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附表「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欄所載。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林 欽 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哲 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
│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 │
│罪 名│ │條例一級毒品│例二級毒品施用│ │
│ │ │施用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
│ │ │ │ │ │
├──────┼──────┼──────┼───────┼──────┤
│視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又 │ │
│刑期 │ │又15日 │15日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2.7.8至 │92.6.3及 │92.6.3及92.7.9│ │
│ │92.7.9止 │92.7.9 │ │ │
├──────┼──────┼──────┼───────┼──────┤
│偵查 (自訴) │彰化地檢92年│彰化地檢92年│彰化地檢92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5588│度偵字第5588│偵字第5588 號 │ │
│ │號 │號 │ │ │
├─┬────┼──────┼──────┼───────┼──────┤
│最│法 院│彰化地院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92年訴字第 │92年上訴字第│92年上訴字第 │ │
│實│ │1007號 │2071號 │2071號 │ │
│審├────┼──────┼──────┼───────┼──────┤
│ │判決日期│92.9.4 │92.12.17 │92.12.17 │ │
├─┼────┼──────┼──────┼───────┼──────┤
│ │法 院│彰化地院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 │
│確├────┼──────┼──────┼───────┼──────┤
│定│案 號│92年訴字第 │92年上訴字第│ 92年上訴字第 │ │
│判│ │1007號 │2071號 │ 2071號 │ │
│決├────┼──────┼──────┼───────┼──────┤
│ │判決確定│92.9.22 │93.1.12 │93.1.12 │ │
│ │日期 │ │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
│ │第1項第3款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 │ │
│ │ │1項 │2項 │ │
├──────┼──────┼──────┼───────┼──────┤
│合於96罪犯減│第2條第2項前│第2條第2項前│第2條第2項前 │ │
│刑條例 │段 │段 │段 │ │
├──────┼──────┼──────┼───────┼──────┤
│ │編號1、2、3 │ │ │ │
│備註 │係數罪併罰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