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之六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 由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受刑人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95 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肅清煙毒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年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8月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
├───────────┼──────────┼──────────┼──────────┤
│視為減刑後之刑期 │不應減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 │83年9月20日至83年9月│83年3月中旬某日至84 │83年3月間某日至84年 │
│年 月 日 │22日 │年11月3日 │11月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8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3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16187號 │16187號 │16187號 │
├─┬─────────┼──────────┼──────────┼──────────┤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84年度上訴字第2168號│84年上訴字第2168號 │84年上訴字第2168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85年1月18日 │85年1月18日 │85年1月18日 │
├─┼─────────┼──────────┼──────────┼──────────┤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 │84年度上訴字第2168號│84年度上訴字第2168號│84年度上訴字第2168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85年1月18日 │85年1月18日 │85年1月18日 │
├─┴─────────┼──────────┼──────────┼──────────┤
│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例條第5條第1│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麻醉藥品管理例條第13│
│ │項 │項 │條之1第2項第4款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不合 │第2條第2項前段 │第2條第2項前段 │
├───────────┼──────────┼──────────┼──────────┤
│備註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