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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1574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C○○
宇○○
癸○○
U○○
辰○○
t○○
2樓
p○○
R○○
被 告 未○○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45、368號,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120、6145號,96年度偵字第260、443、1240、1511、22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U○○、C○○、宇○○、癸○○、辰○○、未○○、t○○、p○○、R○○共同犯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均減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刑;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U○○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C○○、未○○各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宇○○、癸○○、辰○○、t○○、p○○、R○○各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C○○、癸○○、辰○○被訴如附表【一】編號50至57所示犯罪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U○○與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李峰文」(音同,起訴書誤載為吳峰文)為首之人,共組詐欺集團,其中包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嫂」、「到陣也」、「阿寶」、「阿牛」等成年人,嗣由U○○招募C○○加入後,由C○○陸續招募宇○○、未○○、癸○○、辰○○、t○○、p○○、R○○等人加入詐欺集團。
渠等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以不等之金錢,向不特定人士以租、借用、收購及其他不詳方法取得預付卡、王八卡及人頭帳戶,並測試人頭帳戶及提款卡可以正常使用後,即提供予其成員,作為相互間聯絡及提領被害人匯款之用,再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利用在中國沿海地區,可接收臺灣地區行動電話訊號之特性,在福建省廈門市沿海地區裝置電信設備,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假冒「地檢署檢察官」、「警察人員」、「中華電信員工」及「假擄人真詐財」等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l○○等63人行騙,致如附表【一】編號1至58號所示之l○○等58人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並依照渠等指示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鄭凱仁等人(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之金融機構帳戶後,再由U○○以行動電話聯絡C○○操控,而未○○則負責指揮宇○○、癸○○、辰○○、t○○、p○○、R○○等6人(如附表【一】編號50至57部分,C○○、癸○○、辰○○均未參與),駕駛車輛,持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存摺及印章至不詳處所之郵局櫃檯或不特定之ATM自動櫃員機,迅速將上開l○○等人匯入之金錢領出,再匯至各該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帳戶內。
計l○○等58人遭詐騙並遭U○○等人提領之金額為新台幣37,429,396元(其餘5人未匯款部分,係屬未遂,詳如附表【一】所示)。
而U○○等人再依其等所提領金額之總數抽取部分為酬勞。
嗣分別於95年12月13日凌晨1時許、同日下午1時許、96年1 月3日下午5時20分許、同年月12日上午9時許、同年2月13日中午12時30分許,分別為警拘提到案,並先後於附表【三】所示地點查獲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偵二隊、桃園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偵一隊、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通霄分局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之被告C○○等9人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自白不諱,並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書證,及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而被害人l○○等確因受如附表【一】所示詐騙手法所欺,而匯款入對方所示帳戶(編號59至63所示被害人尚未匯款,而未遭詐騙得逞),亦經該被害人等於警詢中指述被騙情節甚詳。
此外,復有被告辰○○手繪車手集團組織架構圖1紙(95年度偵字第6120號第14頁)、被告辰○○之帳冊2本(同上卷第6120號第48至71頁)、被告癸○○帳冊1本(同上卷第72至74頁)、被告辰○○與癸○○記事本3本(同上卷第92至102頁)、被告C○○手寫之自白書2張(95年度偵字第6145號第157至158頁)、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2紙(95偵字第6120號第75頁)、郵政國內匯款執單1紙(即被告R○○匯入被告辰○○帳戶之薪資證明,同上卷第76頁)、估價單2紙(同上卷第77頁)、被告辰○○手抄郵局人頭帳戶之帳號表1紙(同上卷第78頁)、被告癸○○手寫帳單1紙(同上卷第108頁)、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同上卷第109頁)、行動電話監聽譯文(如附表【四】所示)附表可參,足證被告等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等犯行均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等9人所為,均係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49、58所示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附表【二】編號59至63所示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被告C○○、癸○○、辰○○以外之其他被告6人,另犯如附表【二】編號50至57所示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又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407號判決、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本件被告宇○○、癸○○、辰○○、未○○、t○○、p○○、R○○等人均擔任車手工作,且參與上開不法犯罪集團,負責提領遭詐欺取財之被害人所匯上開款項,其7人不僅對於在大陸地區之集團成員係從事上開詐欺行為知之甚詳,且對於以詐術之不法行為取得被害人財物,亦應有所知悉及認許,所提領詐騙所得款項,更因先後被害人匯入者已混同而無法區分,渠等縱非事先即行為前便已存在該決意,然於領款行為當中業已先後形成決意無疑。
況被告等人其間亦確有從事持提款卡至提款機測試密碼與提款轉帳功能後回報,迨集團騙取被害人匯款後,再依指示將被害人匯入之款項領出,將款項交付或以匯款、存款方式交付該集團,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自均與被告U○○、C○○、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李峰文」、綽號「阿嫂」、綽號「到陣也」、綽號「阿寶」、綽號「阿牛」等成年人及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同屬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
被告9人所為如附表【二】編號59至63之犯行,雖已著手詐欺行為之實行,惟未生詐欺之結果,其等犯罪尚屬未遂階段,宜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三、原審法院因認被告等罪證明確,而各予論科,固屬有據。然查本件被告C○○、癸○○、辰○○3人均係於95年12月13日為警查獲,並羈押於臺灣苗栗看守所,此有相關羈押案卷可稽,則該被告3人於該時間以後,顯無可能繼續原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乃原審法院仍認該被告3人就附表【一】編號50至57所示之犯行(時間均在95年12月13日以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同論以共同正犯,自有未當。
又本件被告等9人犯本件附表【一】所示各罪之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之規定,原審法院未及適用該規定予以減刑,亦有未洽。
另本件被告等犯罪情節非輕,已嚴重干擾社會正常交易,及人與人之互信基礎,更肇致許多被害人畢生積蓄遭洗一空,引生家庭破碎,原判決僅各量處應執行有期徒1年10月至1年6月不等,與被害人所受苦痛,顯不相當,且不足以昭炯戒。
被告等(未○○除外)上訴意旨任指原判決量刑過重,自不足取,而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審法院量刑過輕,則有理由,且原判決既有上揭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爰審酌本件被告9人均年輕力盛,卻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反而貪圖近利,與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士共組詐欺集團,以電話向臺灣居民詐騙金錢,僅約短短5個月期間,即詐得新臺幣37,429,396元,受害人計有63人之多(含既遂及未遂部分,如附表【一】所示),使人與人間之信任蕩然無存,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且造成被害人金錢損失,致被害人家庭破碎;
再者,收購人頭帳戶,供被害人轉帳存匯入金錢,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亦使所屬不法詐騙集團得以順利掩飾詐欺所得財物,復參酌本件電話詐欺,多係以集團作業、專業經營之模式犯罪,犯罪之首腦多藏身幕後,或利用兩岸間之特殊政治背景,而遊走於台、港或中國大陸之間,且其設立之電信平台多採游擊方式不定點流動,故查緝困難,致此種犯罪之風益熾,久為社會詬病,嚴重破壞善良風俗及社會秩序。
又此種犯罪,多係以涉世未深或常識缺乏之善良民眾為對象,其等累積之多年積蓄,常僅因一通詐欺電話,即墮入陷阱,造成家破人亡之悲劇,坊間時有所聞。
是此種詐欺類型之犯罪,依其規模、惡性、所造成之損害,均遠非通常之詐欺個案可比,尤以被害人多非特定,動輒遍及全省,犯罪人多不事生產,卻得以坐享暴利,且犯罪金額通常均以千萬計,其可罰性甚重,又迄未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自應從重懲處。
並參酌被告U○○、C○○、未○○在詐欺集團中擔任之角色較其他被告為重,被告9人分工項目、參與時間及,本件實際獲取暴利之人仍為隱匿其後尚未查獲之其他共犯,本件被告個人所得利益不多,犯後尚均能坦白承認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即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減得之刑,並各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又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是扣案物品如附表【三】所示之物,為被告或其共犯即詐欺集團成員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等人供明在卷,沒收情形如附表【三】所示,就宣告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四、公訴意旨另認被告C○○、癸○○、辰○○亦有參與如附表【一】編號50至57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而各涉犯刑法第39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然查該被告3人係於95年12月13日為警查獲,並羈押於臺灣苗栗看守所,業如前述,則彼等對事後之各該次詐欺取財犯行,顯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可能,而上述8次詐欺犯行,均係發生在彼等受羈押以後,更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該被告3人有參與各該次詐欺取財犯行,此部分被訴犯行既屬不能證明,自應另為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T○○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張 恩 賜
法 官 邱 顯 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犯罪事實一覽表
┌─┬────┬────┬─────┬──────────┬────────────┐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 │ 詐欺手法(事實) │使用供詐欺金融帳戶 │
│號│ │ │(卷內位置│ │帳號及金額 │
│ │ │ │) │ │ │
├─┼────┼────┼─────┼──────────┼────────────┤
│01│95年 │由彰化銀│l○○ │以電話詐騙方式,假冒│台灣郵政公司後壁菁寮郵局│
│ │9月5日 │行遭網路│ │中華電信員工謊稱被害│戶名: │
│ │中午 │盜轉至後│96年度偵字│人話費未繳,後由自稱│ 鄭凱仁 │
│ │12時40分│壁菁寮郵│第1511號 │「金管局」楊科長要求│帳號:00000000000000 │
│ │至下午4 │局、通霄│卷[三]第 │被害人去銀行辦理網路│共新台幣0000000 元 │
│ │時14分 │郵局(以│144 至147 │轉帳功能,後遭大陸詐│ │
│ │ │網路轉帳│頁 │欺集團將被害人帳戶內├────────────┤
│ │ │匯款方式│ │的存款盜轉至人頭帳戶│通霄郵局 │
│ │ │) │ │內。 │戶名: │
│ │ │ │ │ │ 黃惠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共新台幣0000000元 │
│ │ │ │ │ ├────────────┤
│ │ │ │ │ │詐騙金額: │
│ │ │ │ │ │合計新台幣0000000元 │
│ ├────┴────┴─────┴──────────┴────────────┤
│ │所附證據: │
│ │① 台中商業銀行入戶電匯通知單。(卷[三]第148頁) │
│ │② 查詢95年8月14日至9月6日彰化商業銀行霧峰分行從被害人帳戶匯入人頭帳戶之交易資│
│ │ 料。(卷[三]第149頁) │
│ │③ 查詢鄭凱仁人頭帳戶未印摺交易詳情。(卷[三]第150頁) │
│ │④ 鄭凱仁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224至225頁) │
├─┼────┬────┬─────┬──────────┬────────────┤
│02│95年 │由台灣郵│o○○ │以電話詐騙方式,假冒│台灣郵政公司台中何厝郵局│
│ │9月5日 │政忠貞郵│ │中華電信員工謊稱被害│戶名: │
│ │上午 │局分別匯│96年度偵字│人話費未繳,後由自稱│ 林柏輝 │
│ │10時46分│款新台幣│第1511號 │蔡先生要求被害人去匯│帳號:00000000000000 │
│ │、 │119000元│卷[三]第 │款至他指定的人頭帳戶│共新台幣159000元 │
│ │9月6日 │、40000 │151 至152 │內。 │ │
│ │上午 │元至台灣│頁 │ ├────────────┤
│ │9時14分 │郵政台中│ │ │詐騙金額: │
│ │ │何厝郵局│ │ │合計新台幣159000 元 │
│ │ │(以臨櫃│ │ │ │
│ │ │匯款方式│ │ │ │
│ │ │)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卷[三]第153至154頁) │
│ │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三]第155頁) │
│ │③林柏輝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54至55頁) │
├─┼────┬────┬─────┬──────────┬────────────┤
│03│95年 │由台灣中│辛○○ │以電話詐騙方式,假冒│台灣郵政公司台中何厝郵局│
│ │9月7日 │小企業銀│ │中華電信員工謊稱被害│戶名: │
│ │中午 │行士林分│96年度偵字│人話費未繳,後由自稱│ 郭朝富 │
│ │12時30分│行匯款新│第1511號 │「林警官」要求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台幣 │卷[四]第1 │去匯款至他指定的人頭│共新台幣155385元 │
│ │ │155385元│至2頁 │帳戶內。 │ │
│ │ │至台灣郵│ │ │ │
│ │ │政中庄仔│ │ │ │
│ │ │郵局(以│ │ ├────────────┤
│ │ │臨櫃匯款│ │ │詐騙金額: │
│ │ │方式) │ │ │合計新台幣155385 元 │
│ ├────┴────┴─────┴──────────┴────────────┤
│ │所附證據: │
│ │①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卷[四]第3頁) │
│ │② 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資料。(卷[四]第5頁) │
│ │③ 郭朝富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58至5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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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5年 │由台灣郵│戊○○○ │以電話詐騙方式,有一│台灣郵政公司台中旱溪郵局│
│ │11月1日 │政都蘭郵│ │名「楊淑貞」謊稱被害│戶名: │
│ │上午10時│局及東河│96年度偵字│人交通違規罰金未繳,│ 楊淑真 │
│ │ │鄉農會分│第1511號 │帳戶內存款會被凍結,│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別匯款新│卷[四]第6 │要求被害人去匯款至他│共新台幣500000元 │
│ │ │台幣 │至7頁 │指定的人頭帳戶內。 │ │
│ │ │300000元│ │ │ │
│ │ │、200000│ │ │ │
│ │ │元至台灣│ │ │ │
│ │ │郵政台中│ │ ├────────────┤
│ │ │旱溪郵局│ │ │詐騙金額: │
│ │ │(以臨櫃│ │ │合計新台幣500000 元 │
│ │ │匯款方式│ │ │ │
│ │ │)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卷[四]第8頁) │
│ │② 台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受理刑事案件三聯單。(卷[四]第9頁) │
│ │③ 楊淑真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52至53頁) │
├─┼────┬────┬─────┬──────────┬────────────┤
│05│95年 │由台灣郵│子○○ │以電話詐騙方式假冒中│台灣郵政公司嘉義林森郵局│
│ │11月2日 │政南龍郵│ │華電信員工謊稱被害人│戶名: │
│ │上午 │局及烏林│96年度偵字│話費未繳,後由自稱「│ 陳韋任 │
│ │10時52分│郵局分別│第1511號 │電信警察陳警官」要求│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匯款新台│卷[四]第10│被害人去匯款至他指定│共新台幣228000元 │
│ │11時43分│幣128000│至12頁 │的人頭帳戶內。 │ │
│ │ │元、 │ │ │ │
│ │ │100000元│ │ │ │
│ │ │至台灣郵│ │ │ │
│ │ │政嘉義林│ │ │ │
│ │ │森郵局(│ │ ├────────────┤
│ │ │以臨櫃匯│ │ │詐騙金額: │
│ │ │款方式)│ │ │合計新台幣228000 元 │
│ ├────┴────┴─────┴──────────┴────────────┤
│ │所附證據 :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 紙。(卷[四]第13至14頁) │
│ │② 陳韋任人頭帳戶資料。(卷[七]第9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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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95年 │由台灣郵│乙○○ │以電話詐騙方式,有一│台灣郵政公司萬丹郵局 │
│ │11月2日 │政獅潭郵│ │名「台北松山分局黃建│戶名: │
│ │上午 │局分別匯│96年度偵字│榮組長」謊稱被害人的│ 許文林 │
│ │10時22分│款新台幣│第1511號 │自小客車涉及刑事案件│帳號: │
│ │、 │240000元│卷[四]第15│,帳戶內存款會被凍結│ 00000000000000 │
│ │11時11分│、800000│至16頁 │,要求被害人去匯款至│共新台幣0000000元 │
│ │ │元至台灣│ │「許文林檢察官」的帳│ │
│ │ │郵政萬丹│ │戶內。 │ │
│ │ │郵局(以│ │ ├────────────┤
│ │ │臨櫃匯款│ │ │詐騙金額: │
│ │ │方式) │ │ │合計新台幣0000000元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3 紙。(卷[四]第17至19頁) │
│ │② 苗栗縣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四]第20至21頁) │
│ │③ 許文林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29至3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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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5年 │由台灣土│丙○○ │以電話詐騙方式,有一│台灣郵政公司楠西郵局 │
│ │11月2日 │地銀行永│ │名「台北市葉政輝檢察│戶名: │
│ │下午 │康分行匯│96年度偵字│官」謊稱被害人的帳戶│ 蔡時修 │
│ │3時20分 │款新台幣│第1511號 │為人頭帳戶,帳戶內存│帳號: │
│ │ │154000元│卷[四]第22│款會被凍結,要求被害│00000000000000 │
│ │ │至台灣郵│至23頁 │人去匯款至他指定的人│共新台幣154000元 │
│ │ │政楠西郵│ │頭帳戶內。 │ │
│ │ │局(以臨│ │ ├────────────┤
│ │ │櫃匯款方│ │ │詐騙金額: │
│ │ │式) │ │ │合計新台幣154000 元 │
│ ├────┴────┴─────┴──────────┴────────────┤
│ │所附證據: │
│ │① 台灣土地銀行入戶電匯申請單。(卷[四]第24頁) │
│ │② 蔡時修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44至45頁) │
├─┼────┬────┬─────┬──────────┬────────────┤
│08│95年 │由台灣郵│O○○ │以電話詐騙方式,有自│台灣郵政公司嘉義文化路郵│
│ │11月2日 │政北投郵│ │稱「檢察官」及「警察│局 │
│ │上午 │局分別匯│96年度偵字│」的男子謊稱被害人的│戶名: │
│ │11時30分│款新台幣│第1511號 │身分遭冒用,要求被害│ 盧逸親 │
│ │ │168000、│卷[四]第25│人去匯款至他指定的人│帳號:00000000000000 │
│ │ │150000元│至26頁 │頭帳戶內。 │共新台幣318000元 │
│ │ │至台灣郵│ │ │ │
│ │ │政嘉義文│ │ │ │
│ │ │化路郵局│ │ ├────────────┤
│ │ │(以臨櫃│ │ │詐騙金額: │
│ │ │匯款方式│ │ │合計新台幣318000 元 │
│ │ │)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 紙。(卷[四]第27至28頁) │
│ │② 台北縣警察局淡水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四]第29頁) │
│ │③ 盧逸親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56至57頁) │
├─┼────┬────┬─────┬──────────┬────────────┤
│09│95年 │由台灣郵│亥○○ │以電話詐騙方式,有一│台灣郵政公司元長郵局 │
│ │11月2日 │政右昌郵│ │名「台北松山分局警員│戶名: │
│ │下午 │局分別匯│96年度偵字│李建中」謊稱被害人遭│ 李麗美 │
│ │3時18分 │款新台幣│第1511號 │人冒用身分申請人頭帳│帳號:00000000000000 │
│ │、3時36 │100000、│卷[四]第30│戶,用,要求被害人去│共新台幣800000元 │
│ │分 │700000元│至32頁 │匯款至他指定的人頭帳│ │
│ │ │至台灣郵│ │戶內。 │ │
│ │ │政元長郵│ │ │ │
│ │ │局(以臨│ │ ├────────────┤
│ │ │櫃匯款方│ │ │詐騙金額: │
│ │ │式) │ │ │合計新台幣800000 元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 紙。(卷[四]第33至34頁) │
│ │② 李麗美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204至205頁) │
├─┼────┬────┬─────┬──────────┬────────────┤
│10│95年 │由台灣郵│寅○○ │以電話詐騙方式,自稱│台灣郵政公司草屯碧山郵局│
│ │11月30日│政三義郵│ │「苗栗監理站人員」告│戶名: │
│ │下午 │局匯款新│96年度偵字│訴被害人積欠交通罰單│ 洪崇閔 │
│ │2時47分 │台幣 │第1511號 │未繳,謊稱要將被害人│帳號: │
│ │ │200000元│卷[四]第35│的帳戶凍結,詐騙被害│00000000000000 │
│ │ │至台灣郵│至39頁 │人匯款至他指定的人頭│共新台幣200000元 │
│ │ │政草屯碧│ │帳戶內。 │ │
│ │ │山郵局(│ │ ├────────────┤
│ │ │以臨櫃匯│ │ │詐騙金額: │
│ │ │款方式)│ │ │合計新台幣200000 元 │
│ ├────┴────┴─────┴──────────┴────────────┤
│ │所附證據: │
│ │① 國內郵政匯款執據。(卷[四]第40頁) │
│ │② 洪崇閔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19至20頁) │
├─┼────┬────┬─────┬──────────┬────────────┤
│11│95年 │由台灣郵│N○○ │以電話詐騙方式,有一│台灣郵政公司元長郵局 │
│ │11月6日 │政大安郵│ │名自稱「土地銀行仁愛│戶名: │
│ │下午 │局、台北│96年度偵字│分行謝小姐」謊稱被害│ 李麗美 │
│ │2時32分 │富邦銀行│第1511號 │人遭人冒用身分辦理貸│帳號:00000000000000 │
│ │、3時 │仁愛分行│卷[四]第41│款,後由自稱「中正二│共新台幣575000元 │
│ │ │分別匯款│至42頁 │分局劉組長」要求被害├────────────┤
│ │ │新台幣 │ │人去匯款至他指定得人│台灣郵政公司蘆洲光華路郵│
│ │ │330000、│ │頭帳戶內。 │局 │
│ │ │245000元│ │ │戶名: │
│ │ │至台灣郵│ │ │ 蔡佳琪 │
│ │ │政元長郵│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局(以臨│ │ │未匯款 │
│ │ │櫃匯款方│ │ ├────────────┤
│ │ │式) │ │ │詐騙金額: │
│ │ │ │ │ │合計新台幣575000 元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卷[四]第44頁) │
│ │② 台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四]第43頁) │
│ │③ 李麗美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204至205頁) │
├─┼────┬────┬─────┬──────────┬────────────┤
│12│95年 │由台灣郵│s○○ │以電話詐騙方式,有一│台灣郵政公司蘆洲光華路郵│
│ │11月7日 │政萬巒郵│ │名自稱「板橋地檢署鄭│局 │
│ │中午 │局匯款新│96年度偵字│勝禮」檢察官謊稱被害│戶名: │
│ │12時43分│台幣 │第1511號 │人話費未繳要將帳戶內│ 蔡佳琪 │
│ │ │30000元 │卷[四]第45│的存款凍結,要求被害│帳號:0000000000000 │
│ │ │至台灣郵│至47頁 │人匯款至他指定的人頭│新台幣30000元 │
│ │ │政蘆洲光│ │帳戶內。 ├────────────┤
│ │ │華路郵局│ │ │詐騙金額: │
│ │ │(以臨櫃│ │ │合計新台幣30000 元 │
│ │ │匯款方式│ │ │ │
│ │ │)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卷[四]第48頁) │
│ │② s○○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卷[四]第49頁) │
│ │③ 屏東縣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四]第50頁) │
│ │④ 蔡佳琪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50至51頁) │
├─┼────┬────┬─────┬──────────┬────────────┤
│13│95年 │由台灣郵│I○○○ │以電話詐騙方式,被害│台灣郵政公司國姓郵局 │
│ │11月8日 │政東城郵│ │人接獲一通未顯示來電│戶名: │
│ │中午 │局、興華│96年度偵字│號碼,謊稱被害人的兒│ 夏雲昌 │
│ │12時12分│郵局分別│第1511號 │子欠錢不還被他們捉去│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匯款新台│卷[四]第51│,要求被害人匯款至他│新台幣600000元 │
│ │下午1時 │幣300000│至52頁 │指定的人頭帳戶內。 │ │
│ │38 分 │、300000│ │ ├────────────┤
│ │ │元至台灣│ │ │詐騙金額: │
│ │ │郵政國姓│ │ │合計新台幣600000 元 │
│ │ │郵局(以│ │ │ │
│ │ │臨櫃匯款│ │ │ │
│ │ │方式)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 紙。(卷[四]第54至55頁) │
│ │② 台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四]第53頁) │
│ │③ 夏雲昌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77至78頁) │
├─┼────┬────┬─────┬──────────┬────────────┤
│14│95年 │由彰化銀│a○○ │以電話詐騙方式,有一│台灣郵政公司高雄前峰郵局│
│ │11月9日 │行潭子分│ │名自稱中華電信員工謊│戶名: │
│ │下午1時 │行匯款新│96年度偵字│稱被害人被檢舉有從事│ 黃盛威 │
│ │11分 │台幣 │第1511號 │非法行為,後來有一名│帳號: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 │卷[四]第56│自稱「警政署李嘉雯小│新台幣0000000元 │
│ │ │元至台灣│至58頁 │姐」叫被害人打給一名│ │
│ │ │郵政前峰│ │自稱「帳戶管制科林科│ │
│ │ │郵局(以│ │長」幫忙暫緩凍結帳戶│ │
│ │ │臨櫃匯款│ │,「林科長」要求被害├────────────┤
│ │ │方式) │ │人匯款至他指定的人頭│詐騙金額: │
│ │ │ │ │帳戶內。 │合計新台幣0000000元 │
│ ├────┴────┴─────┴──────────┴────────────┤
│ │所附證據: │
│ │① 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卷[四]第59頁) │
│ │② 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 (卷[四]第60頁) │
│ │③ 台中縣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四]第61頁) │
│ │④ 黃盛威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194至195頁) │
├─┼────┬────┬─────┬──────────┬────────────┤
│15│95年 │由台灣郵│丑○○ │以電話詐騙方式,一名│台灣郵政公司虎尾安慶郵局│
│ │11月9日 │政豐田郵│ │男子謊稱是衛浴按摩公│戶名: │
│ │下午 │局匯款新│96年度偵字│司,通知被害人中獎,│ 李姵如 │
│ │2時16分 │台幣 │第1511號 │抽中新台幣76萬元,但│帳號:00000000000000 │
│ │ │62080元 │卷[四]第62│要求預繳稅金62080元 │共新台幣62080元 │
│ │ │至台灣郵│至63頁 │,要求被害人匯款至他│ │
│ │ │政安慶郵│ │指定的人頭帳戶內。 ├────────────┤
│ │ │局(以臨│ │ │詐騙金額: │
│ │ │櫃匯款方│ │ │合計新台幣62080 元 │
│ │ │式)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卷[四]第64頁) │
│ │② 台東縣警察局台東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四]第65頁) │
│ │③ 李姵如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75至76頁) │
├─┼────┬────┬─────┬──────────┬────────────┤
│16│95年 │由台灣郵│戌○○ │以電話詐騙方式,被害│台灣郵政公司內埔郵局戶名│
│ │11月9日 │政福林郵│ │人接獲一通謊稱被害的│: │
│ │下午 │局匯款新│96年度偵字│兒子因欠地下錢莊的錢│ 鍾萬壽 │
│ │2時56分 │台幣 │第1511號 │未還被他們綁走,恐嚇│帳號:00000000000000 │
│ │ │190000元│卷[四]第66│被害人匯款至他指定的│共新台幣190000元 │
│ │ │至台灣郵│頁 │人頭帳戶內。 │ │
│ │ │政內埔郵│ │ ├────────────┤
│ │ │局(以臨│ │ │詐騙金額: │
│ │ │櫃匯款方│ │ │合計新台幣190000 元 │
│ │ │式)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卷[四]第67頁) │
│ │②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四]第68頁) │
│ │③ 鍾萬壽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86至87頁) │
├─┼────┬────┬─────┬──────────┬────────────┤
│17│95年 │由國泰世│壬○○ │以電話詐騙方式,假冒│台灣郵政公司虎尾安慶郵局│
│ │11月9日 │華銀行三│ │中華電信員工「吳建生│戶名: │
│ │下午 │重分行匯│96年度偵字│」謊稱被害人話費未繳│ 李姵如 │
│ │3時25分 │款新台幣│第1511號 │,要求被害人去匯款至│帳號: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 │卷[四]第69│他指定的人頭帳戶內。│共新台幣0000000元 │
│ │ │元至台灣│至70頁 │ │ │
│ │ │郵政虎尾│ │ ├────────────┤
│ │ │安慶郵局│ │ │詐騙金額: │
│ │ │(以臨櫃│ │ │合計新台幣0000000元 │
│ │ │匯款方式│ │ │ │
│ │ │)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回條。(卷[四]第71頁) │
│ │② 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卷[四]第72頁) │
│ │③ 台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四]第73頁) │
│ │④ 李姵如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75至76頁) │
├─┼────┬────┬─────┬──────────┬────────────┤
│18│95年 │由復華商│M○○ │以電話詐騙方式,一名│台灣郵政公司台中旱溪郵局│
│ │11月9日 │業銀行府│ │自稱「刑事組長黃建隆│戶名: │
│ │下午 │城分行、│96年度偵字│」謊稱被害人的帳戶為│ 劉發明 │
│ │3時20分 │台灣郵政│第1511號 │人頭帳戶,要求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 │
│ │ │鹽埕郵局│卷[四]第74│去匯款至他指定的人頭│共新台幣0000000元 │
│ │ │、新義郵│至75頁 │帳戶內。 ├────────────┤
│ │ │局、台灣│ │ │台灣郵政公司員林郵局 │
│ │ │中小企業│ │ │戶名: │
│ │ │銀行分五│ │ │ 黃信雄 │
│ │ │次匯款新│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台幣 │ │ │共新台幣780000元 │
│ │ │0000000 │ │ ├────────────┤
│ │ │、400000│ │ │台灣郵政公司岡山郵局 │
│ │ │、240000│ │ │戶名: │
│ │ │、140000│ │ │ 薛江亭 │
│ │ │、150000│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元至台灣│ │ │共新台幣150000元 │
│ │ │郵政台中│ │ │ │
│ │ │旱溪郵局│ │ ├────────────┤
│ │ │、員林郵│ │ │詐騙金額: │
│ │ │局(以臨│ │ │合計新台幣0000000元 │
│ │ │櫃匯款方│ │ │ │
│ │ │式)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3紙。(卷[四]第77、79、80頁) │
│ │② 復華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卷[四]第76頁) │
│ │③ 台灣中小企銀匯款申請書。(卷[四]第78頁) │
│ │④ 台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四]第81頁) │
│ │⑤劉發明(卷[七]第232至233頁)、黃信雄(卷[七]第62至63頁)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
│ │清單。 │
├─┼────┬────┬─────┬──────────┬────────────┤
│19│95年 │由台中商│F○○ │以電話詐騙方式,一名│台灣郵政公司學甲郵局 │
│ │11月9日 │業銀行后│ │自稱「調查局林小姐」│戶名: │
│ │上午 │里分行匯│96年度偵字│謊稱被害人的帳號為人│ 黃建弘 │
│ │11時30分│款新台幣│第1511號 │頭帳戶,要凍結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 │
│ │ │400000元│卷[四]第82│帳戶內的存款,要求被│共新台幣400000元 │
│ │ │至台灣郵│至83頁 │害人去匯款至他指定的├────────────┤
│ │ │政學甲郵│ │人頭帳戶內。 │詐騙金額: │
│ │ │局(以臨│ │ │合計新台幣400000 元 │
│ │ │櫃匯款方│ │ │ │
│ │ │式)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台中商業銀行入戶電匯通知單。(卷[四]第84頁) │
│ │② 台中縣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四]第84頁) │
│ │③ 黃建弘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214至215頁) │
├─┼────┬────┬─────┬──────────┬────────────┤
│20│95年 │由台灣郵│e○○ │以電話詐騙方式,一名│台灣郵政公司鳳山一甲郵局│
│ │11月13日│政吳興郵│ │自稱「金融管理防治中│戶名: │
│ │中午 │局匯款新│96年度偵字│心張志中主任」謊稱被│ 鍾梅芳 │
│ │12時47分│台幣 │第1511號 │害的身分被盜用,被害│帳號:00000000000000 │
│ │ │500000元│卷[四]第85│人帳戶內的存款會被凍│共新台幣500000元 │
│ │ │至台灣郵│至86頁 │結,要求被害人去匯款│ │
│ │ │政鳳山一│ │至他指定的人頭帳戶內├────────────┤
│ │ │甲郵局(│ │。 │詐騙金額: │
│ │ │以臨櫃匯│ │ │合計新台幣500000 元 │
│ │ │款方式)│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卷[四]第87頁) │
│ │② 台北市警察局信義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四]第89頁) │
│ │③ 鍾梅芳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90至91頁) │
├─┼────┬────┬─────┬──────────┬────────────┤
│21│95年 │由兆豐國│午○○ │以電話詐騙方式,假冒│台灣郵政公司台南西華郵局│
│ │11月13日│際商業銀│ │中華電信員工謊稱被害│戶名: │
│ │下午 │行三民分│96年度偵字│人話費未繳,要求被害│ 陳健源 │
│ │2時30分 │行匯款新│第1511號 │人去匯款至他指定的人│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台幣 │卷[四]第90│頭帳戶內。 │共新台幣0000000元 │
│ │ │0000000 │至92頁 │ │ │
│ │ │元至台灣│ │ │ │
│ │ │郵政台南│ │ │ │
│ │ │西華郵局│ │ ├────────────┤
│ │ │(以臨櫃│ │ │詐騙金額: │
│ │ │匯款方式│ │ │合計新台幣0000000元 │
│ │ │)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卷[四]第93頁) │
│ │② 高雄市警察局左營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四]第94頁) │
│ │③ 陳建源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222至223頁) │
├─┼────┬────┬─────┬──────────┬────────────┤
│22│95年 │由台灣郵│地○○ │以電話詐騙方式,一名│台灣郵政公司員林中正路郵│
│ │11月13日│政汐止龍│ │自稱「楊國華科長」謊│局 │
│ │下午 │安郵局、│96年度偵字│稱被害人的身分被盜用│戶名: │
│ │4時28分 │台灣銀行│第1511號 │,「王文伶檢察官」要│ 劉庭仲 │
│ │、5時、 │分別匯款│卷[四]第96│凍結被害人帳戶內的存│帳號:00000000000000 │
│ │11 月14 │新台幣 │至97頁 │款,要求被害人去匯款│共新台幣820000元 │
│ │日上午10│500000、│ │至他指定的人頭帳戶內│ │
│ │時50分 │320000、│ │。 ├────────────┤
│ │ │950000元│ │ │新光銀行松竹分行 │
│ │ │至台灣郵│ │ │戶名: 王文伶 │
│ │ │政員林中│ │ │帳號:00000000000 │
│ │ │正路郵局│ │ │共新台幣950000元 │
│ │ │、新光銀│ │ │ │
│ │ │行松竹分│ │ ├────────────┤
│ │ │行(以臨│ │ │詐騙金額: │
│ │ │櫃匯款方│ │ │合計新台幣0000000元 │
│ │ │式)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卷[四]第98至第100頁) │
│ │② 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卷[四]第101頁) │
│ │③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四]第102頁) │
│ │④ 被告偽造之備案調查保密申請書。(卷[四]第102頁) │
│ │⑤ 劉庭仲(卷[七]第79至81頁)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23│95年 │由中國信│b○○○ │以電話詐騙方式,假冒│第一銀行南屯分行 │
│ │11月14日│託安和分│ │中華電信員工謊稱被害│戶名: 林世文 │
│ │上午10時│行、台北│96年度偵字│人身分遭冒用,後由自│帳號:00000000000 │
│ │至11時 │富邦敦和│第1511號 │稱「控管中心陳主任」│共新台幣0000000元 │
│ │ │分行、台│卷[四]第 │要求被害人去匯款至他├────────────┤
│ │ │灣郵政六│103 至104 │指定的人頭帳戶內 │第一銀行博愛分行 │
│ │ │張犁郵局│頁 │ │戶名: 劉太平 │
│ │ │、遠東國│ │ │帳號:00000000000 │
│ │ │際商業銀│ │ │共新台幣0000000元 │
│ │ │行營業部│ │ ├────────────┤
│ │ │匯款新台│ │ │台灣郵政公司鳳山鳳松路郵│
│ │ │幣 │ │ │局 │
│ │ │0000000 │ │ │戶名:陳欣憶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 │ │ │共新台幣900000元 │
│ │ │、900000│ │ ├────────────┤
│ │ │、 │ │ │台灣中小企銀博愛分行戶名│
│ │ │0000000 │ │ │: │
│ │ │元至台灣│ │ │ 劉太平帳號:00000000000│
│ │ │郵政鳳山│ │ │共新台幣0000000元 │
│ │ │鳳松路郵│ │ ├────────────┤
│ │ │局(以臨│ │ │詐騙金額: │
│ │ │櫃匯款方│ │ │合計新台幣0000000元 │
│ │ │式)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卷[四]第105、106頁) │
│ │②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卷[四]第107頁) │
│ │③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卷[四]第108頁) │
│ │④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四]第109頁) │
│ │⑤ 陳欣憶(卷[七]第33至34頁)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24│95年 │由上海銀│V○○ │以電話詐騙方式,謊稱│台灣郵政公司鳳山工協郵局│
│ │11月15日│行仁愛分│ │被害人身分遭到冒用,│戶名: │
│ │上午 │行匯款新│96年度偵字│要將錢移到「監款帳號│ 趙世杰 │
│ │11時53分│台幣 │第1511號 │」,要求被害人去匯款│帳號:00000000000000 │
│ │ │200000元│卷[四]第 │至他指定的人頭帳戶內│共新台幣200000元 │
│ │ │至台灣郵│110 至111 │。 │ │
│ │ │政鳳山工│頁 │ ├────────────┤
│ │ │協郵局 │ │ │詐騙金額: │
│ │ │(以臨櫃│ │ │合計新台幣200000 元 │
│ │ │匯款方式│ │ │ │
│ │ │)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卷[四]第112至第113頁) │
│ │② 趙世杰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200至201頁) │
├─┼────┬────┬─────┬──────────┬────────────┤
│25│95年 │由華南銀│天○○ │以電話詐騙方式,有一│台灣郵政公司荊桐饒平郵局│
│ │11月15日│行士林分│ │名自稱「第一銀行」通│戶名: │
│ │中午12時│行匯款新│96年度偵字│知被害人遭盜刷新台幣│ 陳信志 │
│ │ │台幣 │第1511號 │六萬多元,後由自稱「│帳號: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 │卷[四]第 │李家豪警官」來電要求│共新台幣0000000元 │
│ │ │元至台灣│114 至115 │被害人與「金管會黃鴻├────────────┤
│ │ │郵政荊桐│頁 │德主任」連絡,要被害│詐騙金額: │
│ │ │饒平郵局│ │人將錢移到「安全帳號│合計新台幣0000000元 │
│ │ │(以臨櫃│ │」內。 │ │
│ │ │匯款方式│ │ │ │
│ │ │)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卷[四]第116頁) │
│ │②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四]第118頁) │
│ │③ 陳信志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206至207頁) │
├─┼────┬────┬─────┬──────────┬────────────┤
│26│95年 │由台灣郵│L○○、 │以電話詐騙方式,被害│台灣郵政公司屏東六塊厝郵│
│ │11月15日│政松江郵│q○○ │人q○○接獲來電宣稱│局 │
│ │上午 │局匯款新│ │綁架被害人的女兒,依│戶名: │
│ │11時04分│台幣 │96年度偵字│對方指示將錢匯到人頭│ 王明珠 │
│ │ │69000元 │第1511號 │帳戶內。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至台灣郵│卷[四]第 │ │共新台幣69000元 │
│ │ │政屏東六│119 至120 │ ├────────────┤
│ │ │塊厝郵局│頁 │ │詐騙金額: │
│ │ │(以臨櫃│ │ │合計新台幣69000元 │
│ │ │匯款方式│ │ │ │
│ │ │)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卷[四]第121頁) │
│ │② 王明珠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27至28頁) │
├─┼────┬────┬─────┬──────────┬────────────┤
│27│95年 │由合作金│巳○○ │以電話詐騙方式,被害│台灣郵政公司鳳山鳳松路郵│
│ │11月15日│庫嘉義分│ │人接獲自稱「台中市警│局 │
│ │下午 │行、台灣│96年度偵字│察局刑警隊偵查二組黃│戶名: │
│ │1時15分 │郵政嘉義│第1511號 │信志」來電,告訴被害│ 莊淑媛 │
│ │ │中山路郵│卷[四]第 │人涉及一件重大刑案,│帳號: │
│ │ │局分別匯│122 至123 │希望被害人配合偵查,│00000000000000 │
│ │ │款新台幣│頁 │被害人依對方指示將錢│共新台幣539000元 │
│ │ │364000、│ │匯到人頭帳戶內。 │ │
│ │ │175000元│ │ ├────────────┤
│ │ │至台灣郵│ │ │詐騙金額: │
│ │ │政鳳山郵│ │ │合計新台幣539000 元 │
│ │ │局(以臨│ │ │ │
│ │ │櫃匯款方│ │ │ │
│ │ │式)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合作金庫匯款回條聯、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卷[四]第124頁) │
│ │②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四]第126頁)③莊 │
│ │淑媛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88至89頁) │
├─┼────┬────┬─────┬──────────┬────────────┤
│28│95年 │由台灣郵│庚○○ │被害人經由報紙上刊登│彰化銀行淡水分行 │
│ │11月15日│政龍井郵│ │之「桂格實業珍珠加工│戶名: 施傑愷 │
│ │下午 │局匯款新│96年度偵字│」廣告,被害人為應徵│帳戶:00000000000000 │
│ │1時36分 │台幣2700│第1511號 │工作依對方指示將錢匯│共新台幣2700元 │
│ │ │元至彰化│卷(四) │到人頭帳戶內。 ├────────────┤
│ │ │銀行淡水│第127至130│ │詐騙金額: │
│ │ │分行(以│頁 │ │合計新台幣2700元 │
│ │ │臨櫃匯款│ │ │ │
│ │ │方式)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卷[四]第131頁) │
│ │② 報紙廣告影印。(卷[四]第132頁) │
│ │③ 台中縣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四]第133頁) │
├─┼────┬────┬─────┬──────────┬────────────┤
│29│95年 │由台灣郵│H○○ │以電話詐騙方式,被害│台灣郵政公司宜蘭南澳郵局│
│ │11月16日│政二崙油│ │接獲自稱「中獎來電」│戶名: │
│ │下午 │車郵局、│96年度偵字│,告訴被害人抽中新台│ 張錦成 │
│ │3時27分 │二崙永定│第1511號 │幣95萬涉及一件重大刑│帳號:00000000000000 │
│ │、11月17│農會分別│卷[四]第 │案,希望被害人配合偵│共新台幣70000元 │
│ │日上午11│匯款新台│134 至135 │查,被害人依對方指示├────────────┤
│ │時、11月│幣70000 │頁 │將錢匯到人頭帳戶內。│彰化銀行淡水分行 │
│ │21日下午│、50000 │ │ │戶名: 施傑愷 │
│ │4時03分 │、90000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元至台灣│ │ │共新台幣50000元 │
│ │ │郵政宜蘭│ │ ├────────────┤
│ │ │南澳郵局│ │ │台灣郵政公司梅山郵局 │
│ │ │、彰化銀│ │ │戶名: │
│ │ │行淡水分│ │ │ 鍾永慶 │
│ │ │行(以臨│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櫃匯款方│ │ │共新台幣90000元 │
│ │ │式) │ │ ├────────────┤
│ │ │ │ │ │詐騙金額: │
│ │ │ │ │ │合計新台幣210000 元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卷[四]第137至138頁) │
│ │② 雲林縣二崙鄉農會匯款回條。(卷[四]第136頁) │
│ │③ 水磨坊溫泉會館折價券影本。(卷[四]第139頁) │
│ │④ 鍾永慶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69至70頁) │
├─┼────┬────┬─────┬──────────┬────────────┤
│30│95年 │由華泰銀│r○○ │以電話詐騙方式,假冒│台灣郵政公司下營中營郵局│
│ │11月20日│行士林分│ │中華電信員工「李小姐│戶名: │
│ │下午 │行、永豐│96年度偵字│」謊稱被害人身分被冒│ 謝瑞章 │
│ │2時30分 │銀行社子│第1511號 │用,要求被害人去匯款│帳號:00000000000000 │
│ │、3時30 │分行分別│卷[四]第 │至他指定的人頭帳戶內│共新台幣700000元 │
│ │分 │匯款新台│140 至141 │。 │ │
│ │ │幣500000│頁 │ │ │
│ │ │、200000│ │ ├────────────┤
│ │ │元至台灣│ │ │詐騙金額: │
│ │ │郵政下營│ │ │合計新台幣700000 元 │
│ │ │中營郵局│ │ │ │
│ │ │(以臨櫃│ │ │ │
│ │ │匯款方式│ │ │ │
│ │ │)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華泰銀行跨行匯款回單。(卷[四]第142頁) │
│ │② 永豐銀行匯款委託書。(卷[四]第142頁) │
│ │③ 謝瑞章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212至213頁) │
├─┼────┬────┬─────┬──────────┬────────────┤
│31│95年 │由兆豐國│甲○○ │以電話詐騙方式,假冒│台灣郵政公司新化中山路郵│
│ │11月21日│際商業銀│ │中華電信台南營業處員│局戶名: │
│ │上午 │行東台南│96年度偵字│工謊稱被害人話費未繳│ 黃建成 │
│ │11時21分│分行匯款│第1511號 │,有一位自稱「台北地│帳號:00000000000000 │
│ │ │新台幣 │卷[四]第 │檢署李組長」,要求被│共新台幣94000元 │
│ │ │94000元 │144 至145 │害人去匯款至他指定的│ │
│ │ │至台灣郵│頁 │人頭帳戶內。 │ │
│ │ │政新化中│ │ │ │
│ │ │山路郵局│ │ ├────────────┤
│ │ │(以臨櫃│ │ │詐騙金額: │
│ │ │匯款方式│ │ │合計新台幣94000 元 │
│ │ │)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卷[四]第146頁) │
│ │② 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四]第147頁) │
│ │③ 謝瑞章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82至83頁) │
├─┼────┬────┬─────┬──────────┬────────────┤
│32│95年 │由台灣郵│h○○ │以電話詐騙方式,被害│台灣郵政公司梅山郵局 │
│ │11月21日│政溝子口│ │人接獲一名男子表示被│帳戶: │
│ │上午 │郵局匯款│96年度偵字│害人的女兒在他們的手│ 鍾永慶 │
│ │11時21分│新台幣 │第1511號 │上,想要女兒平安就匯│帳號:00000000000000 │
│ │ │50000元 │卷[四]第 │款至他指定的人頭帳戶│共新台幣50000元 │
│ │ │至台灣郵│148~149頁 │內。 ├────────────┤
│ │ │政梅山郵│ │ │詐騙金額: │
│ │ │局(以臨│ │ │合計新台幣50000 元 │
│ │ │櫃匯款方│ │ │ │
│ │ │式)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卷[四]第150至151頁) │
│ │②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四]第153頁) │
│ │③ 鍾永慶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69至70頁) │
├─┼────┬────┬─────┬──────────┬────────────┤
│33│95年 │由台灣郵│S○○ │以電話詐騙方式,被害│台灣郵政公司台南金華郵局│
│ │11月22日│政草摞郵│ │人接獲自稱「偵六隊吳│戶名: │
│ │上午 │局匯款新│96年度偵字│隊長」謊稱被害人被冒│ 李三府 │
│ │9時24分 │台幣 │第1511號 │用身分申辦玉山銀行人│帳號:00000000000000 │
│ │ │955300元│卷[四]第 │頭帳戶,後依一名自稱│共新台幣955300元 │
│ │ │至台灣郵│154 至155 │「林錦村主任檢察官」├────────────┤
│ │ │政台南金│頁 │指示匯款至他指定的人│詐騙金額: │
│ │ │華郵局(│ │頭帳戶內。 │合計新台幣955300 元 │
│ │ │以臨櫃匯│ │ │ │
│ │ │款方式)│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卷[四]第156頁) │
│ │② 桃園縣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四]第157頁) │
│ │③ 詐欺集團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卷[四]第158頁) │
│ │④ 李三府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196至197頁) │
├─┼────┬────┬─────┬──────────┬────────────┤
│34│95年 │由台灣郵│G○○ │以電話詐騙方式,被害│台灣郵政公司大雅郵局 │
│ │11月22日│政樹林郵│ │人接獲自稱「金管中心│戶名: │
│ │上午 │局匯款新│96年度偵字│楊科長」謊稱被害人被│ 何善正 │
│ │10時10分│台幣 │第1511號 │冒用身分申辦人頭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 │ │500000元│卷[五]第1 │,要被害人將存款交由│共新台幣500000元 │
│ │ │至台灣郵│至3頁 │他集中保管,依指示匯├────────────┤
│ │ │政台灣大│ │款至他指定的人頭帳戶│詐騙金額: │
│ │ │雅郵局(│ │內。 │合計新台幣500000 元 │
│ │ │以臨櫃匯│ │ │ │
│ │ │款方式)│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卷(五)第4頁) │
│ │② 何善正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66至67頁) │
├─┼────┬────┬─────┬──────────┬────────────┤
│35│95年 │由華南銀│卯○○ │以電話詐騙方式,假冒│台灣郵政公司鹽水郵局 │
│ │11月23日│行埔墘分│ │中華電信員工謊稱被害│戶名: │
│ │下午 │行匯款新│96年度偵字│人話費未繳,後由自稱│ 陳文雄 │
│ │1時20分 │台幣 │第1511號 │「吳姓檢察官」要求被│帳號:00000000000000 │
│ │ │726000元│卷[五]第5 │害人去匯款至他指定的│共新台幣726000元 │
│ │ │至台灣郵│至6頁 │人頭帳戶內。 ├────────────┤
│ │ │政鹽水郵│ │ │詐騙金額: │
│ │ │局(以臨│ │ │合計新台幣726000 元 │
│ │ │櫃匯款方│ │ │ │
│ │ │式)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卷[五]第7頁) │
│ │② 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卷[五]第8頁) │
│ │③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卷[五]第9頁) │
│ │④ 陳文雄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216至217頁) │
├─┼────┬────┬─────┬──────────┬────────────┤
│36│95年 │由台灣郵│i○○ │以電話詐騙方式,被害│台灣郵政公司梅山郵局 │
│ │11月23日│政尊賢郵│ │人接獲一名男子表示被│戶名: │
│ │下午 │局匯款新│96年度偵字│害人的兒子在他們的手│ 李筱雯 │
│ │4時12分 │台幣 │第1511號 │上,想要兒子平安就匯│帳號:00000000000000 │
│ │ │180000元│卷[五]第10│款至他指定的人頭帳戶│共新台幣180000元 │
│ │ │至台灣郵│至12頁 │內。 ├────────────┤
│ │ │政梅山郵│ │ │詐騙金額: │
│ │ │局(以臨│ │ │合計新台幣180000 元 │
│ │ │櫃匯款方│ │ │ │
│ │ │式)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卷[五]第13頁) │
│ │②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五]第14頁) │
│ │③ 李筱雯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71至72頁) │
├─┼────┬────┬─────┬──────────┬────────────┤
│37│95年 │由台灣土│m○○ │以電話詐騙方式,假冒│台灣郵政公司鹽埕郵局 │
│ │11月24日│地銀行中│ │「調查局人員」謊稱被│戶名: │
│ │下午 │壢分行匯│96年度偵字│害人積欠話費及涉及申│ 蔡鴻銘 │
│ │2時13分 │款新台幣│第1511號 │辦人頭帳戶,後由自稱│帳號: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 │卷[五]第15│「徐文興檢察官」要求│共新台幣0000000元 │
│ │ │元至台灣│至16頁 │被害人去匯款至他指定│ │
│ │ │郵政鹽埕│ │的人頭帳戶內。 ├────────────┤
│ │ │郵局(以│ │ │詐騙金額: │
│ │ │臨櫃匯款│ │ │合計新台幣0000000元 │
│ │ │方式)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台灣土地銀行入戶電匯申請單。(卷[五]第17頁) │
│ │② 土地銀行存簿儲金簿影本。(卷[五]第18頁) │
│ │③ 郵政存簿儲金簿。(卷[五]第19頁) │
│ │④ 桃園縣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五]第20頁) │
│ │⑤ 蔡鴻銘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218至219頁) │
├─┼────┬────┬─────┬──────────┬────────────┤
│38│95年 │由合作金│丁○○ │以電話詐騙方式,被害│台灣郵政公司東原東山郵局│
│ │11月27日│庫黎明分│ │人接獲自稱「警政署存│戶名: │
│ │上午 │行匯款新│96年度偵字│款保護科的林課長」謊│ 曹德方 │
│ │10時30分│台幣 │第1511號 │稱被害人申辦門號及人│帳號:00000000000000 │
│ │ │801000元│卷[五]第21│頭帳戶,為避免被詐欺│共新台幣801000元 │
│ │ │至台灣由│至22頁 │集團利用,要求被害人│ │
│ │ │正東元東│ │去匯款至他指定的人頭│ │
│ │ │山郵局(│ │帳戶內。 ├────────────┤
│ │ │以臨櫃匯│ │ │詐騙金額: │
│ │ │款方式)│ │ │合計新台幣801000元 │
│ ├────┴────┴─────┴──────────┴────────────┤
│ │所附證據: │
│ │① 合作金庫銀行匯款回條聯。(卷[五]第23頁) │
│ │② 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五]第24頁) │
│ │③ 曹德方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210至211頁) │
├─┼────┬────┬─────┬──────────┬────────────┤
│39│95年 │由台灣郵│K○○ │以電話詐騙方式,假冒│台灣郵政公司大社郵局 │
│ │11月27日│政樹林三│ │中華電信員工謊稱被害│戶名: │
│ │中午 │多郵局匯│96年度偵字│人話費未繳,後由自稱│ 陳文濱 │
│ │12時17分│款新台幣│第1511號 │「中華電信內專責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共新│
│ │ │500000元│卷[五]第25│、郵局業務人員鄭勝行│台幣500000元 │
│ │ │至台灣郵│至27頁 │」,詐騙被害人匯款至├────────────┤
│ │ │政大社郵│ │他指定的人頭帳戶內。│詐騙金額: │
│ │ │局(以臨│ │ │合計新台幣500000 元 │
│ │ │櫃匯款方│ │ │ │
│ │ │式)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卷[五]第28頁) │
│ │② 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卷[五]第29頁) │
│ │③ 查詢陳文濱帳戶交易資料。(卷[五]第30頁) │
│ │④ 陳文濱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23至24頁) │
├─┼────┬────┬─────┬──────────┬────────────┤
│40│95年 │由台北第│宙○○ │以電話詐騙方式,假冒│台灣郵政公司大寮中庄郵局│
│ │11月28日│一信用合│ │中華電信員工謊稱被害│戶名: │
│ │ │作社分別│96年度偵字│人話費未繳,後由自稱│ 吳安妮 │
│ │ │匯款新台│第1511號 │「吳建生檢察官」要求│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幣 │卷[五]第31│被害人將存款匯入監管│共新台幣0000000元 │
│ │ │0000000 │至33頁 │帳號保管,詐騙被害人│ │
│ │ │、 │ │匯款至他指定的人頭帳├────────────┤
│ │ │0000000 │ │戶內。 │台灣郵政公司屏東廣東路郵│
│ │ │元至台灣│ │ │局戶名: │
│ │ │郵政屏東│ │ │ 陳奇星 │
│ │ │廣通路郵│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局、大寮│ │ │共新台幣0000000元 │
│ │ │中庄郵局│ │ ├────────────┤
│ │ │(以臨櫃│ │ │詐騙金額: │
│ │ │匯款方式│ │ │合計新台幣0000000元 │
│ │ │)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申請書。(卷[五]第34至35頁) │
│ │②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卷[五]第36頁) │
│ │③ 陳奇星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202至203頁) │
├─┼────┬────┬─────┬──────────┬────────────┤
│41│95年 │由台灣郵│申○○ │以電話詐騙方式,謊稱│台灣郵政公司大社郵局 │
│ │11月30日│政新工郵│ │被害人話費未繳,後由│戶名: │
│ │上午 │局匯款新│96年度偵字│自稱「警政署李組長」│ 陳慶漢 │
│ │11時29分│台幣 │第1511號 │,詐騙被害人匯款至他│帳號:00000000000000 │
│ │ │70000元 │卷[五]第37│指定的人頭帳戶內。 │共新台幣70000元 │
│ │ │至台灣郵│至38頁 │ ├────────────┤
│ │ │政埤頭郵│ │ │詐騙金額: │
│ │ │局(以臨│ │ │合計新台幣70000 元 │
│ │ │櫃匯款方│ │ │ │
│ │ │式)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卷[五]第39頁) │
│ │② 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五]第40頁) │
│ │③ 陳慶漢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60至61頁) │
├─┼────┬────┬─────┬──────────┬────────────┤
│42│95時 │由台灣郵│Y○○ │以電話詐騙方式,謊稱│台灣郵政公司大社郵局 │
│ │11月30日│政新工郵│ │被害人話費未繳,後由│戶名: │
│ │下午 │局匯款新│96年度偵字│自稱「警政署人員」,│ 陳慶漢 │
│ │1時30分 │台幣 │第1511號 │詐騙被害人匯款至他指│帳號: │
│ │ │140000元│卷[五]第41│定的人頭帳戶內。 │00000000000000 │
│ │ │至台灣郵│至42頁 │ │共新台幣140000元 │
│ │ │政埤頭郵│ │ ├────────────┤
│ │ │局(以臨│ │ │詐騙金額: │
│ │ │櫃匯款方│ │ │合計新台幣140000 元 │
│ │ │式)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卷[五]第43頁) │
│ │② 新竹市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五]第44頁) │
│ │③ 陳慶漢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60至61頁) │
├─┼────┬────┬─────┬──────────┬────────────┤
│43│95年 │由新光銀│Q○○○ │以電話詐騙方式,謊稱│台灣郵政公司三重中山路郵│
│ │11月30日│行中華分│ │被害人話費未繳,後由│局戶名: │
│ │下午 │行匯款新│96年度偵字│自稱「金款局楊科長」│ 黃柏瑄 │
│ │1時30分 │台幣 │第1511號 │告訴被害人可以匯款到│帳號:00000000000000 │
│ │ │800000元│卷[五]第50│一個「安全帳戶」,詐│共新台幣800000元 │
│ │ │至台灣郵│至51頁 │騙被害人匯款至他指定│ │
│ │ │政三重中│ │的人頭帳戶內。 │ │
│ │ │山路郵局│ │ ├────────────┤
│ │ │(以臨櫃│ │ │詐騙金額: │
│ │ │匯款方式│ │ │合計新台幣800000 元 │
│ │ │)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新光銀行匯款申請書。(卷[五]第52頁) │
│ │② 新光銀行存簿儲金簿影本。(卷[五]第53頁) │
│ │③ 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五]第55頁) │
│ │④ 黃柏瑄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198至199頁) │
├─┼────┬────┬─────┬──────────┬────────────┤
│44│95年 │由新竹國│X○○ │以電話詐騙方式,假冒│台灣郵政公司清水郵局 │
│ │11月30日│際商業銀│ │中華電信員工謊稱被害│戶名: │
│ │下午3時 │行公館分│96年度偵字│人話費未繳,謊稱被害│ 賴瓏升 │
│ │ │行匯款新│第1511號 │人如不依指示匯款就要│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台幣 │卷[五]第45│移送法院,詐騙被害人│共新台幣232000元 │
│ │ │232000元│至48頁 │匯款至他指定的人頭帳│ │
│ │ │至台灣郵│ │戶內。 ├────────────┤
│ │ │政清水郵│ │ │詐騙金額: │
│ │ │局(以臨│ │ │合計新台幣232000 元 │
│ │ │櫃匯款方│ │ │ │
│ │ │式)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賴瓏升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五]第49頁、卷[七]第230至231頁) │
├─┼────┬────┬─────┬──────────┬────────────┤
│45│95年 │由彰化銀│n○○ │以電話詐騙方式,假冒│台灣郵政公司歸仁南保郵局│
│ │12月01日│行北斗分│ │中華電信員工謊稱被害│戶名: │
│ │上午 │行分別匯│96年度偵字│人話費未繳,並稱被害│ 許文烈 │
│ │10時45分│款新台幣│第1511號 │人的帳戶被「惠康科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50000、 │卷[五]第56│公司」拿來充當人頭帳│共新台幣150000元 │
│ │中午 │100000元│至58頁 │戶,詐騙被人匯款至他│ │
│ │12時40分│至台灣由│ │指定的人頭帳戶內。 ├────────────┤
│ │ │正歸仁南│ │ │詐騙金額: │
│ │ │保郵局(│ │ │合計新台幣150000 元 │
│ │ │以臨櫃匯│ │ │ │
│ │ │款方式)│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卷[五]第59頁) │
│ │② 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五]第60頁) │
│ │③ 許文烈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236至237頁) │
├─┼────┬────┬─────┬──────────┬────────────┤
│46│95年 │由台灣郵│玄○○○ │以電話詐騙方式,假冒│台灣郵政公司台南南小北郵│
│ │12月01日│政台中中│ │中華電信員工謊稱被害│局戶名: │
│ │上午 │正路郵局│96年度偵字│人遭冒用身分申辦門號│ 邱秀貞 │
│ │11時08分│匯款新台│第1511號 │且話費未繳,詐騙被害│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幣177463│卷[五]第61│人匯款至他指定的人頭│共新台幣177463元 │
│ │ │元至台灣│至62頁 │帳戶內。 │ │
│ │ │郵政台南│ │ │ │
│ │ │南小北郵│ │ ├────────────┤
│ │ │局(以臨│ │ │詐騙金額: │
│ │ │櫃匯款方│ │ │合計新台幣177463 元 │
│ │ │式)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卷[五]第63頁) │
│ │② 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卷[五]第64頁) │
│ │③ 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五]第65頁) │
│ │④ 邱秀貞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21至22頁) │
├─┼────┬────┬─────┬──────────┬────────────┤
│47│95年 │由板信商│己○○ │以電話詐騙方式,假冒│台灣郵政公司苓雅郵局 │
│ │12月11日│業銀行小│ │警察人員謊稱被害人遭│戶名: │
│ │上午11時│港分行分│96年度偵字│冒用身分申辦門號且話│ 王進財 │
│ │ │別匯款新│第1511號 │費未繳,詐騙被害人匯│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台幣 │卷[五]第66│款至他指定的人頭帳戶│共新台幣425000元 │
│ │ │425000、│至67頁 │內。 ├────────────┤
│ │ │925000元│ │ │台灣郵政公司岡山五甲尾郵│
│ │ │至台灣郵│ │ │局戶名: │
│ │ │政苓雅郵│ │ │ 李永富 │
│ │ │局、岡山│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五甲尾郵│ │ │共新台幣925000元 │
│ │ │局(以臨│ │ ├────────────┤
│ │ │櫃匯款方│ │ │詐騙金額: │
│ │ │式) │ │ │合計新台幣0000000元 │
│ ├────┴────┴─────┴──────────┴────────────┤
│ │所附證據: │
│ │① 板信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卷[五]第68頁) │
│ │②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五]第70頁) │
│ │③王進財(卷[七]第220至221頁)、李永富(卷[七]第39至40頁)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
│ │清單。 │
├─┼────┬────┬─────┬──────────┬────────────┤
│48│95年 │由彰化溪│黃○○ │以電話詐騙方式,謊稱│台灣郵政公司田寮郵局 │
│ │12月11日│州農會匯│ │被害人中華電信話費未│戶名: │
│ │下午2時 │款新台幣│96年度偵字│繳,詐騙被害人匯款至│ 石水永 │
│ │ │295000元│第1511號 │他指定的人頭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 │
│ │ │至台安郵│卷[五]第71│ │共新台幣295000元 │
│ │ │政田寮郵│至73頁 │ ├────────────┤
│ │ │局(以臨│ │ │詐騙金額: │
│ │ │櫃匯款方│ │ │合計新台幣295000 元 │
│ │ │式)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中區農會電腦共用中心匯款委託書。(卷[五]第74至75頁) │
│ │② 石水永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37至38頁) │
├─┼────┬────┬─────┬──────────┬────────────┤
│49│95年 │由台灣郵│k○○ │以電話詐騙方式,一名│台灣郵政公司燕巢郵局 │
│ │12月11日│政國光街│ │自稱「高雄地方法院盧│戶名: │
│ │下午 │郵局匯款│96年度偵字│雅芳法官」謊稱要凍結│ 盧雅芬 │
│ │4時12分 │新台幣 │第1511號 │被害人的帳戶,詐騙被│帳號:00000000000000 │
│ │ │250000元│卷[五]第76│害人匯款至他指定的人│共新台幣250000元 │
│ │ │至台灣郵│至77頁 │頭帳戶內。(附表一編├────────────┤
│ │ │政燕巢郵│ │號1~49部分再由中國大│詐騙金額: │
│ │ │局(以臨│ │陸地區詐欺集團主嫌陳│合計新台幣250000 元 │
│ │ │櫃匯款方│ │標倉指示台灣地區詐欺│ │
│ │ │式) │ │集團成員C○○、吳鴻│ │
│ │ │ │ │儒、辰○○、未○○、│ │
│ │ │ │ │宇○○、t○○、黎信│ │
│ │ │ │ │良、R○○等人提領被│ │
│ │ │ │ │害人贓款)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卷[五]第78頁) │
│ │② 台北縣警察局中和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五]第79頁) │
│ │③ 盧雅芬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35至36頁) │
├─┼────┬────┬─────┬──────────┬────────────┤
│50│95年 │由台灣郵│g○○ │以電話詐騙方式,謊稱│台灣郵政公司大湖郵局 │
│ │12月21日│政潭底郵│ │被害人中華電信話費未│戶名: │
│ │中午 │局匯款新│96年度偵字│繳,詐騙被害人匯款至│ 沈文鳳 │
│ │12時44分│台幣1400│第1511號 │他指定的人頭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 │
│ │ │00元至台│卷[五]第80│ │共新台幣140000元 │
│ │ │灣郵政大│至82頁 │ │ │
│ │ │湖郵局(│ │ ├────────────┤
│ │ │以臨櫃匯│ │ │詐騙金額: │
│ │ │款方式)│ │ │合計新台幣140000 元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卷[五]第83頁) │
│ │② 台北縣警察局樹林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五]第84頁) │
│ │③ 沈文鳳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155至156頁) │
├─┼────┬────┬─────┬──────────┬────────────┤
│51│95年 │由台灣郵│P○○ │以電話詐騙方式,被害│台灣郵政公司岡山機校郵局│
│ │12月25日│政汐止郵│ │人接獲自稱「李文忠檢│戶名: │
│ │上午 │局匯款新│96年度偵字│察官」謊稱被害人有一│ 湯元銘 │
│ │11時41分│台幣 │第1511號 │個玉山銀行帳戶有問題│帳號:00000000000000 │
│ │ │190000元│卷[五]第85│,謊稱可以幫忙調查,│共新台幣190000元 │
│ │ │至台灣郵│至87頁 │詐騙被害人匯款至他指│ │
│ │ │政岡山機│ │定的人頭帳戶內。 │ │
│ │ │校郵局(│ │ ├────────────┤
│ │ │以臨櫃匯│ │ │詐騙金額: │
│ │ │款方式)│ │ │合計新台幣190000 元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卷[五]第88頁) │
│ │②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五]第89頁) │
│ │③ P○○書立之切結書。(卷[五]第90頁) │
│ │④ 湯元銘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186至187頁) │
├─┼────┬────┬─────┬──────────┬────────────┤
│52│95年 │由台灣郵│c○○ │以電話詐騙方式,歹徒│台灣郵政公司旗津郵局 │
│ │12月26日│政航發中│ │佯稱被害人身分遭冒用│戶名: │
│ │下午 │心郵局匯│96年度偵字│申辦手機,詐騙被害人│ 吳金聰 │
│ │3時14分 │款新台幣│第1511號 │匯款至他指定的人頭帳│帳號:00000000000000 │
│ │ │100000元│卷[五]第91│戶內。 │共新台幣100000元 │
│ │ │至台灣郵│至92頁 │ ├────────────┤
│ │ │政旗津郵│ │ │詐騙金額: │
│ │ │局(以臨│ │ │合計新台幣100000 元 │
│ │ │櫃匯款方│ │ │ │
│ │ │式)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卷[五]第93頁) │
│ │② 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五]第95頁) │
│ │③ 吳金聰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184至185頁) │
├─┼────┬────┬─────┬──────────┬────────────┤
│53│95年 │由台灣郵│j○○ │以電話詐騙方式,被害│台灣郵政公司大湖郵局 │
│ │12月28分│政宜欣郵│ │人接獲自稱「台北電信│戶名: │
│ │下午 │局匯款新│96年度偵字│警察調查科」謊稱被害│ 金正剛 │
│ │4時56分 │台幣 │第1511號 │人有一個帳戶被當作人│帳號:00000000000000 │
│ │ │800000元│卷[五]第96│頭帳戶,帳戶會被凍結│共新台幣800000元 │
│ │ │至台灣郵│至97頁 │,詐騙被害人匯款至他├────────────┤
│ │ │政左營郵│ │指定的人頭帳戶內。 │詐騙金額: │
│ │ │局(以臨│ │ │合計新台幣800000 元 │
│ │ │櫃匯款方│ │ │ │
│ │ │式)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卷[五]第98頁) │
│ │② 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卷[五]第99頁) │
│ │③ j○○書立之切結書。(卷[五]第100頁) │
│ │④ 台中縣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五]第102頁) │
│ │⑤ 金正剛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182至183頁) │
├─┼────┬────┬─────┬──────────┬────────────┤
│54│95年 │由台灣郵│f○○(起│以電話詐騙方式,謊稱│台灣郵政公司大湖郵局 │
│ │12月21日│政泰山同│訴書誤載為│被害人電話被竊打話費│戶名: │
│ │中午 │榮郵局匯│詹秀錦) │未繳,詐騙被害人匯款│ 沈文鳳 │
│ │12時27分│款新台幣│ │至他指定的人頭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 │
│ │ │500000、│96年度偵 │。 │共新台幣880000元 │
│ │ │380000元│字第1511號│ │ │
│ │ │至台灣郵│卷[五]第 │ ├────────────┤
│ │ │政大湖郵│103至104頁│ │詐騙金額: │
│ │ │局(以臨│ │ │合計新台幣880000 元 │
│ │ │櫃匯款方│ │ │ │
│ │ │式)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卷[五]第105頁) │
│ │② 台北縣泰山鄉農會匯款申請書。(卷[五]第106頁) │
│ │③ 沈文鳳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155至156頁) │
├─┼────┬────┬─────┬──────────┬────────────┤
│55│96年 │由第一商│E○○○ │以電話詐騙方式,謊稱│台灣郵政公司神岡郵局 │
│ │1月2日 │業銀行恆│ │被害人中華電信話費未│戶名: │
│ │下午 │春分行匯│96年度偵字│繳,後由一位自稱「台│ 謝國英 │
│ │4時20分 │款新台幣│第1511號 │北市電信警察局警官何│帳號:00000000000000 │
│ │ │523400元│卷[五]第 │東昇」主動幫忙查詢,│共新台幣523400元 │
│ │ │至台灣郵│107 至109 │並要求被害人向「吳建├────────────┤
│ │ │政神岡郵│頁 │生檢察官」連絡,被害│詐騙金額: │
│ │ │局(以臨│ │人被自稱「吳建生檢察│合計新台幣523400 元 │
│ │ │櫃匯款方│ │官」以避免帳戶遭凍結│ │
│ │ │式) │ │的名義,詐騙被害人匯│ │
│ │ │ │ │款至他指定的人頭帳戶│ │
│ │ │ │ │內。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卷[五]第110頁) │
│ │② 屏東縣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五]第111頁) │
│ │③ 謝國英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169至170頁) │
├─┼────┬────┬─────┬──────────┬────────────┤
│56│96年 │由台灣郵│d○○ │以電話詐騙方式,謊稱│台灣郵政公司潭子加工區郵│
│ │1月2日 │政霧峰郵│ │被害人中華電信話費未│局戶名: │
│ │下午 │局匯款新│96年度偵字│繳,後由一位自稱「金│ 董妤絹 │
│ │4時11分 │台幣 │第1511號 │融中心李金城」假借存│帳號:00000000000000 │
│ │ │800000元│卷[五]第 │保單的名義,詐騙被害│共新台幣800000元 │
│ │ │至台灣郵│112 至113 │人匯款至他指定的人頭├────────────┤
│ │ │政潭子加│頁 │帳戶內。 │詐騙金額: │
│ │ │工區郵局│ │ │合計新台幣800000 元 │
│ │ │(以臨櫃│ │ │ │
│ │ │匯款方式│ │ │ │
│ │ │)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卷[五]第114頁) │
│ │② d○○書立之切結書。(卷[五]第115頁) │
│ │③ 董妤絹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163至164頁) │
├─┼────┬────┬─────┬──────────┬────────────┤
│57│96年 │由台灣郵│A○○ │以電話詐騙方式,一名│台灣郵政公司員林中正路郵│
│ │1月17日 │政九如郵│ │自稱「台北地檢署檢察│局戶名: │
│ │上午 │局匯款新│96年度偵字│官」謊稱被害人身分被│ 蔡金豐 │
│ │11時36分│台幣 │第1511號 │冒用向玉山銀行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 │
│ │ │250000元│卷[五]第 │詐騙被害人匯款至他指│共新台幣250000元 │
│ │ │至台灣郵│116 至118 │定的人頭帳戶內。中國├────────────┤
│ │ │政員林中│頁 │大陸地區詐欺集團陳標│詐騙金額: │
│ │ │正路郵局│ │倉再指示台灣地區姓名│合計新台幣250000 元 │
│ │ │(以臨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
│ │ │匯款方式│ │被害人贓款。(附表一│ │
│ │ │) │ │編號50~57部分再由中 │ │
│ │ │ │ │國大陸地區詐欺集團主│ │
│ │ │ │ │嫌U○○指示台灣地區│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未○○、│ │
│ │ │ │ │宇○○、t○○、黎信│ │
│ │ │ │ │良、R○○等人提領被│ │
│ │ │ │ │害人贓款)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卷[五]第119頁) │
│ │② 詐騙集團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偵查卷宗。(卷[五]第121頁) │
│ │③ 屏東縣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五]第122頁) │
│ │④ 蔡金豐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64至65頁) │
├─┼────┬────┬─────┬──────────┬────────────┤
│58│95年11月│由第一商│D○○ │以電話詐騙方式,一名│台灣郵政公司茄萣郵局 │
│ │20日上午│業銀行澎│ │自稱「台北高檢署檢察│戶名: │
│ │11時許 │湖分行匯│96年度偵字│官」謊稱被害人銀行資│ 高裕峰 │
│ │(追加起│款新台幣│第2230號卷│料外洩,遭人冒名在台│帳號:00000000000000 │
│ │訴部分)│591000元│第50至52頁│北申請電話,該行動電│共新台幣591000元 │
│ │ │至台灣郵│ │話積欠中華電信新台幣├────────────┤
│ │ │政茄萣郵│ │2萬多元,詐騙被害人 │詐騙金額: │
│ │ │局(以臨│ │匯款至他指定的人頭帳│合計新台幣591000元 │
│ │ │櫃匯款方│ │戶內。中國大陸地區詐│ │
│ │ │式) │ │欺集團U○○再指示台│ │
│ │ │ │ │灣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提│ │
│ │ │ │ │領被害人贓款。 │ │
│ ├────┴────┴─────┴──────────┴────────────┤
│ │所附證據: │
│ │①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存摺內取款明細資料(96年度偵字第2230號卷第53頁) │
│ │ │
├─┼────┬────┬─────┬──────────┬────────────┤
│59│95年 │ │W○○ │C○○、未○○、林楷│台灣郵政公司嘉義文化路郵│
│ │11月1日 │ │ │翔、癸○○、辰○○、│局戶名: │
│ │下午 │ │96年度偵字│t○○、p○○等人在│ 盧逸親 │
│ │4時11分 │ │第1511號 │台灣收購帳戶,經測試│帳號:00000000000000 │
│ │接獲詐騙│ │卷[五]第 │人頭帳戶提存款正常後│詐欺未遂 │
│ │電話(未│ │123 至125 │,再提供給詐欺集團作│ │
│ │匯款) │ │頁 │為詐騙被害人之帳戶,│ │
│ │ │ │ │中國大陸地區詐欺集團│ │
│ │ │ │ │主嫌U○○等人以電話│ │
│ │ │ │ │詐騙方式,謊稱綁架被│ │
│ │ │ │ │害人的家屬,要求將錢│ │
│ │ │ │ │匯到C○○等人提供之│ │
│ │ │ │ │人頭帳戶內,被害人向│ │
│ │ │ │ │165專線檢舉。 │ │
│ ├────┴────┴─────┴──────────┴────────────┤
│ │所附證據: │
│ │①查詢盧逸親人頭帳戶之歷史交易資料清單。(卷[五]第126至127頁、同卷[七]第56 │
│ │ 至57頁) │
│ │②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五]第128頁) │
├─┼────┬────┬─────┬──────────┬────────────┤
│60│95年 │ │Z○○ │C○○、未○○、杜旭│台灣郵政公司台中旱溪郵局│
│ │11月03日│ │ │奇、t○○、p○○等│戶名: │
│ │接獲詐欺│ │96年度偵字│人在台灣收購帳戶,經│ 楊淑真 │
│ │電話(未│ │第1511號 │測試人頭帳戶提存款正│帳號:00000000000000 │
│ │匯款) │ │卷[五]第 │常後,再提供給詐欺集│詐欺未遂 │
│ │ │ │129 至131 │團做為詐騙被害人之帳│ │
│ │ │ │頁 │戶,中國大陸地區詐欺│ │
│ │ │ │ │集團主嫌U○○等人以│ │
│ │ │ │ │電話詐騙方式,二名自│ │
│ │ │ │ │稱「電信調查科李明華│ │
│ │ │ │ │警官」謊稱被害人帳戶│ │
│ │ │ │ │內的存款會被凍結,要│ │
│ │ │ │ │求被害人將錢匯到柯朝│ │
│ │ │ │ │陽等人提供之人頭帳戶│ │
│ │ │ │ │內,被害人向165專線 │ │
│ │ │ │ │檢舉。 │ │
│ ├────┴────┴─────┴──────────┴────────────┤
│ │所附證據: │
│ │①查詢人頭帳戶楊淑真之歷史交易資料清單。(卷[五]第132至133頁、同卷[七]第52 │
│ │ 至53頁) │
│ │②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五]第134頁) │
├─┼────┬────┬─────┬──────────┬────────────┤
│61│95年 │ │J○○ │C○○、未○○、杜旭│台灣郵政公司麥寮橋頭郵局│
│ │11月27日│ │ │奇、t○○、p○○等│戶名: │
│ │接獲詐騙│ │96年度偵字│人在台灣收購帳戶,經│ 蔡建緯 │
│ │電話(未│ │第1511號 │測試人頭帳戶提存款正│帳號:00000000000000 │
│ │匯款) │ │卷[五]第 │常後,再提供給詐欺集│詐欺未遂 │
│ │ │ │135 至137 │團做為詐騙被害人之帳│ │
│ │ │ │頁 │戶,中國大陸地區詐欺│ │
│ │ │ │ │集團主嫌U○○等人以│ │
│ │ │ │ │電話詐騙方式,假冒「│ │
│ │ │ │ │金管局」人員謊稱被害│ │
│ │ │ │ │人有支票欠錢未繳要求│ │
│ │ │ │ │被害人將錢匯到C○○│ │
│ │ │ │ │等人提供之人頭帳戶內│ │
│ │ │ │ │,被害人向165專線檢 │ │
│ │ │ │ │舉。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查詢人頭帳戶蔡建緯之歷史交易資料清單。(卷[五]第138至139頁、同卷[七]第 │
│ │ 228至229頁) │
│ │② 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 紙。(卷[五]第140至141頁) │
├─┼────┬────┬─────┬──────────┬────────────┤
│62│95年 │ │酉○○ │C○○、未○○、杜旭│台灣郵政公司社頭楠雅郵局│
│ │12月11日│ │ │奇、t○○、p○○等│戶名: │
│ │接獲詐騙│ │96年度偵字│人在台灣收購帳戶,經│ 蕭佩珊 │
│ │電話(未│ │第1511號 │測試人頭帳戶提存款正│帳號:00000000000000 │
│ │匯款) │ │卷[五]第 │常後,再提供給詐欺集│詐欺未遂 │
│ │ │ │142 至143 │團做為詐騙被害人之帳│ │
│ │ │ │頁 │戶,中國大陸地區詐欺│ │
│ │ │ │ │集團主嫌U○○等人以│ │
│ │ │ │ │電話詐騙方式,假冒「│ │
│ │ │ │ │檢察官」及「警察人員│ │
│ │ │ │ │」謊稱被害人的帳戶為│ │
│ │ │ │ │人頭帳戶,帳戶內的存│ │
│ │ │ │ │款會被凍結,要求被害│ │
│ │ │ │ │人將錢匯到C○○等人│ │
│ │ │ │ │提供之人頭帳戶內,被│ │
│ │ │ │ │害人向165 專線檢舉。│ │
│ ├────┴────┴─────┴──────────┴────────────┤
│ │所附證據: │
│ │① 查詢人頭帳戶蕭佩珊之歷史交易資料清單。(卷[五]第144至145頁、同卷[七]第 │
│ │ 99至100頁) │
│ │② 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 紙。(卷[五]第146至147頁) │
├─┼────┬────┬─────┬──────────┬────────────┤
│63│95年 │ │B○○ │C○○、未○○、杜旭│台灣郵政公司大甲郵局 │
│ │12月12日│ │ │奇、t○○、p○○等│戶名: │
│ │接獲詐騙│ │96年度偵字│人在台灣收購帳戶,經│ 黃家慶 │
│ │電話(未│ │第1511號 │測試人頭帳戶提存款正│帳號:00000000000000 │
│ │匯款) │ │卷[五]第 │常後,再提供給詐欺集│詐欺未遂 │
│ │ │ │148 至150 │團做為詐騙被害人之帳│ │
│ │ │ │頁 │戶,中國大陸地區詐欺│ │
│ │ │ │ │集團主嫌U○○等人以│ │
│ │ │ │ │電話詐騙方式,假冒「│ │
│ │ │ │ │金融控管中心陳科長」│ │
│ │ │ │ │謊稱被害人被冒用身分│ │
│ │ │ │ │申辦門號,帳戶內的存│ │
│ │ │ │ │款會被凍結,要求被害│ │
│ │ │ │ │人將錢匯到C○○等人│ │
│ │ │ │ │提供之人頭帳戶內,被│ │
│ │ │ │ │害人向165 專線檢舉。│ │
│ ├────┴────┴─────┴──────────┴────────────┤
│ │所附證據: │
│ │①查詢人頭帳戶黃家慶之歷史交易資料清單。(卷[五]第151至152頁、同卷[七]第97 │
│ │ 至98頁 │
│ │②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卷[五]第153頁) │
├─┼──────────────────────────┬────────────┤
│ │ │詐騙金額: │
│ │ │總計新台幣00000000元 │
└─┴──────────────────────────┴────────────┘
附表【二】:各罪刑度一覽表
┌──┬────┬────────────┬───┬─────────────────┐
│編號│被害人 │ 所犯法條(罪名) │既未遂│ 科 刑 及 減 刑 │
├──┼────┼────────────┼───┼─────────────────┤
│01 │l○○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貳月又拾伍日│
├──┼────┼────────────┼───┼─────────────────┤
│02 │o○○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䦉月,減為貳月 │
├──┼────┼────────────┼───┼─────────────────┤
│03 │辛○○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䦉月,減為貳月 │
├──┼────┼────────────┼───┼─────────────────┤
│04 │戊○○○│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䦉月,減為貳月 │
├──┼────┼────────────┼───┼─────────────────┤
│05 │子○○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䦉月,減為貳月 │
├──┼────┼────────────┼───┼─────────────────┤
│06 │乙○○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貳月又拾伍日│
├──┼────┼────────────┼───┼─────────────────┤
│07 │丙○○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䦉月,減為貳月 │
├──┼────┼────────────┼───┼─────────────────┤
│08 │O○○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䦉月,減為貳月 │
├──┼────┼────────────┼───┼─────────────────┤
│09 │亥○○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䦉月,減為貳月 │
├──┼────┼────────────┼───┼─────────────────┤
│10 │寅○○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䦉月,減為貳月 │
├──┼────┼────────────┼───┼─────────────────┤
│11 │N○○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䦉月,減為貳月 │
├──┼────┼────────────┼───┼─────────────────┤
│12 │s○○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壹月又拾伍日│
├──┼────┼────────────┼───┼─────────────────┤
│13 │I○○○│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䦉月,減為貳月 │
├──┼────┼────────────┼───┼─────────────────┤
│14 │a○○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貳月又拾伍日│
├──┼────┼────────────┼───┼─────────────────┤
│15 │丑○○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壹月又拾伍日│
├──┼────┼────────────┼───┼─────────────────┤
│16 │戌○○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䦉月,減為貳月 │
├──┼────┼────────────┼───┼─────────────────┤
│17 │壬○○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貳月又拾伍日│
├──┼────┼────────────┼───┼─────────────────┤
│18 │M○○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貳月又拾伍日│
├──┼────┼────────────┼───┼─────────────────┤
│19 │F○○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䦉月,減為貳月 │
├──┼────┼────────────┼───┼─────────────────┤
│20 │e○○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䦉月,減為貳月 │
├──┼────┼────────────┼───┼─────────────────┤
│21 │午○○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貳月又拾伍 │
├──┼────┼────────────┼───┼─────────────────┤
│22 │地○○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貳月又拾伍日│
├──┼────┼────────────┼───┼─────────────────┤
│23 │b○○○│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貳月又拾伍日│
├──┼────┼────────────┼───┼─────────────────┤
│24 │V○○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䦉月,減為貳月 │
├──┼────┼────────────┼───┼─────────────────┤
│25 │天○○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貳月又拾伍日│
├──┼────┼────────────┼───┼─────────────────┤
│26 │L○○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壹月又拾伍日│
│ │、q○○│ │ │ │
├──┼────┼────────────┼───┼─────────────────┤
│27 │巳○○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䦉月,減為貳月 │
├──┼────┼────────────┼───┼─────────────────┤
│28 │庚○○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壹月又拾伍日│
├──┼────┼────────────┼───┼─────────────────┤
│29 │H○○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䦉月,減為貳月 │
├──┼────┼────────────┼───┼─────────────────┤
│30 │r○○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䦉月,減為貳月 │
├──┼────┼────────────┼───┼─────────────────┤
│31 │甲○○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壹月又拾伍日│
├──┼────┼────────────┼───┼─────────────────┤
│32 │h○○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壹月又拾伍日│
├──┼────┼────────────┼───┼─────────────────┤
│33 │S○○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䦉月,減為貳月 │
├──┼────┼────────────┼───┼─────────────────┤
│34 │G○○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䦉月,減為貳月 │
├──┼────┼────────────┼───┼─────────────────┤
│35 │卯○○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䦉月,減為貳月 │
├──┼────┼────────────┼───┼─────────────────┤
│36 │i○○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䦉月,減為貳月 │
├──┼────┼────────────┼───┼─────────────────┤
│37 │m○○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貳月又拾伍日│
├──┼────┼────────────┼───┼─────────────────┤
│38 │丁○○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䦉月,減為貳月 │
├──┼────┼────────────┼───┼─────────────────┤
│39 │K○○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䦉月,減為貳月 │
├──┼────┼────────────┼───┼─────────────────┤
│40 │宙○○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貳月又拾伍日│
├──┼────┼────────────┼───┼─────────────────┤
│41 │申○○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壹月又拾伍日│
├──┼────┼────────────┼───┼─────────────────┤
│42 │Y○○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䦉月,減為貳月 │
├──┼────┼────────────┼───┼─────────────────┤
│43 │Q○○○│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䦉月,減為貳月 │
├──┼────┼────────────┼───┼─────────────────┤
│44 │X○○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䦉月,減為貳月 │
├──┼────┼────────────┼───┼─────────────────┤
│45 │n○○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䦉月,減為貳月 │
├──┼────┼────────────┼───┼─────────────────┤
│46 │玄○○○│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䦉月,減為貳月 │
├──┼────┼────────────┼───┼─────────────────┤
│47 │余盛章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貳月又拾伍日│
├──┼────┼────────────┼───┼─────────────────┤
│48 │黃○○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䦉月,減為貳月 │
├──┼────┼────────────┼───┼─────────────────┤
│49 │k○○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䦉月,減為貳月 │
├──┼────┼────────────┼───┼─────────────────┤
│50 │g○○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䦉月,減為貳月 │
│ │ │(C○○、癸○○、辰○○│ │ │
│ │ │除外) │ │ │
├──┼────┼────────────┼───┼─────────────────┤
│51 │P○○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䦉月,減為貳月 │
│ │ │(C○○、癸○○、辰○○│ │ │
│ │ │除外) │ │ │
├──┼────┼────────────┼───┼─────────────────┤
│52 │c○○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壹月又拾伍日│
│ │ │(C○○、癸○○、辰○○│ │ │
│ │ │除外) │ │ │
├──┼────┼────────────┼───┼─────────────────┤
│53 │j○○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䦉月,減為貳月 │
│ │ │(C○○、癸○○、辰○○│ │ │
│ │ │除外) │ │ │
├──┼────┼────────────┼───┼─────────────────┤
│54 │f○○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䦉月,減為貳月 │
│ │ │(C○○、癸○○、辰○○│ │ │
│ │ │除外) │ │ │
├──┼────┼────────────┼───┼─────────────────┤
│55 │E○○○│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䦉月,減為貳月 │
│ │ │(C○○、癸○○、辰○○│ │ │
│ │ │除外) │ │ │
├──┼────┼────────────┼───┼─────────────────┤
│56 │d○○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䦉月,減為貳月 │
│ │ │(C○○、癸○○、辰○○│ │ │
│ │ │除外) │ │ │
├──┼────┼────────────┼───┼─────────────────┤
│57 │A○○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䦉月,減為貳月 │
│ │ │(C○○、癸○○、辰○○│ │ │
│ │ │除外) │ │ │
├──┼────┼────────────┼───┼─────────────────┤
│58 │D○○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既遂 │各處有期徒刑䦉月,減為貳月 │
├──┼────┼────────────┼───┼─────────────────┤
│59 │W○○ │刑法第339條第2項 │未遂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壹月 │
├──┼────┼────────────┼───┼─────────────────┤
│60 │Z○○ │刑法第339條第2項 │未遂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壹月 │
├──┼────┼────────────┼───┼─────────────────┤
│61 │J○○ │刑法第339條第2項 │未遂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壹月 │
├──┼────┼────────────┼───┼─────────────────┤
│62 │酉○○ │刑法第339條第2項 │未遂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壹月 │
├──┼────┼────────────┼───┼─────────────────┤
│63 │B○○ │刑法第339條第2項 │未遂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壹月 │
└──┴────┴────────────┴───┴─────────────────┘
附表【三】:扣押物一覽表
┌──┬─────────┬─────┬─────────────────┬────┐
│編號│扣押時間、地點 │查獲時在場│ 物品名稱(卷內位置) │是否沒收│
│ │ │之持有人 │ │ │
├──┼─────────┼─────┼─────────────────┼────┤
│1 │95年12月13日 │辰○○ │①贓款現金新臺幣192000元 │ 否 │
│ │高雄市新興區 │(扣押物品├─────────────────┼────┤
│ │五福二路198號前 │目錄表─同│②NOKIA行動電話1 支 │是。行動│
│ │(96年度偵字第1511│卷第40頁)│IMEI:000000000000000 │電話部分│
│ │號卷[六]37至39頁)│ │門號:0000000000 │沒收 │
│ │ │ ├─────────────────┼────┤
│ │ │ │③門號:0000000000 SIM卡1張 │ 否 │
│ │ │ ├─────────────────┼────┤
│ │ │ │④台新銀行提款卡1 張 │ │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 │ 否 │
│ │ │ ├─────────────────┼────┤
│ │ │ │⑤提領紀錄1 張(同卷第41頁) │ 否 │
├──┼─────────┼─────┼─────────────────┼────┤
│2 │95年12月13日 │辰○○ │①帳冊2 本(同卷第79至102頁) │ 是 │
│ │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扣押物品├─────────────────┼────┤
│ │路198號城市之星旅 │目錄表─同│②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提款卡1 張 │ 否 │
│ │館506號房 │卷第76頁)│ 卡號:0000000000 │ │
│ │(96年度偵字第1511│ ├─────────────────┼────┤
│ │號卷[六]第73至75頁│ │③NOKIA行動電話1 支 │是。行動│
│ │) │ │ IMEI:000000000000000 │電話部分│
│ │ │ │ │沒收 │
│ │ │ ├─────────────────┼────┤
│ │ │ │④LG行動電話1 支 │是。行動│
│ │ │ │ IMEI:000000000000000 │電話部分│
│ │ │ │ 門號:0000000000 │沒收 │
│ │ │ ├─────────────────┼────┤
│ │ │ │⑤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 │ │ 細單2 張(同卷第106頁) │ 否 │
│ │ │ ├─────────────────┼────┤
│ │ │ │⑥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 張 │ 否 │
│ │ │ │ (同卷第107頁) │ │
│ │ │ ├─────────────────┼────┤
│ │ │ │⑦估價單2 張(同卷第108頁) │ 否 │
│ │ │ ├─────────────────┼────┤
│ │ │ │⑧辰○○手抄之郵局人頭帳戶帳號 │ 否 │
│ │ │ │ 1 張(同卷第109頁) │ │
│ │ │ ├─────────────────┼────┤
│ │ │ │⑨t○○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同卷第 │ │
│ │ │ │ 110 頁) │ 否 │
│ │ │ ├─────────────────┼────┤
│ │ │ │⑩ SIM卡(停話)2 張 │ 否 │
│ │ ├─────┼─────────────────┼────┤
│ │ │癸○○ │⑪ 帳冊1 本(同卷第103至105頁) │ 是 │
│ │ │(扣押物品├─────────────────┼────┤
│ │ │目錄表─同│⑫ SIM卡3 張(門號:0000000000、 │ 否 │
│ │ │卷第77頁)│ 0000000000 、0000000000) │ │
│ │ │ ├─────────────────┼────┤
│ │ │ │⑬ MOTOROLA行動電話1 支 │是。行動│
│ │ │ │ IMEI:000000000000000 │電話部分│
│ │ │ │ 門號:0000000000 │沒收 │
│ │ │ ├─────────────────┼────┤
│ │ │ │⑭ MOTOROLA行動電話1支(密碼鎖機)│是。行動│
│ │ │ │ IMEI:000000000000000 │電話部分│
│ │ │ │ │沒收 │
├──┼─────────┼─────┼─────────────────┼────┤
│3 │95年12月13日 │癸○○ │① NOKIA行動電話1 支 │是。行動│
│ │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扣押物品│ IMEI:000000000000000 │電話部分│
│ │路198號城市之星旅 │目錄表─同│ │沒收 │
│ │館701號房 │卷第46頁)├─────────────────┼────┤
│ │(96年度偵字第1511│ │② 台灣大哥大SIM卡 1張 │ │
│ │號卷[六]第43至45 │ │ 門號:0000000000 │ 否 │
│ │頁) │ │ │ │
├──┼─────────┼─────┼─────────────────┼────┤
│4 │95年12月13日 │辰○○、 │①記事本2 本(同卷第59至63頁) │ 是 │
│ │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癸○○ ├─────────────────┼────┤
│ │路198號城市之星旅 │(扣押物品│②記事本1 本(同卷第64至65頁) │ 是 │
│ │館706號房 │目錄表─同├─────────────────┼────┤
│ │(96年度偵字第1511│卷第57頁)│③NOKIA行動電話1 支 │是。行動│
│ │號卷[六]第54至56頁│ │ IMEI:000000000000000 │電話部分│
│ │) │ │ │沒收 │
│ │ │ ├─────────────────┼────┤
│ │ │ │④WIN行動電話1 支 │是。行動│
│ │ │ │ IMEI:000000000000000 │電話部分│
│ │ │ │ 門號:0000000000 │沒收 │
│ │ │ ├─────────────────┼────┤
│ │ │ │⑤MOTOROLA行動電話1 支 │是。行動│
│ │ │ │ IMEI:000000000000000 │電話部分│
│ │ │ │ │沒收 │
│ │ │ ├─────────────────┼────┤
│ │ │ │⑥BENQ行動電話1 支 │是。行動│
│ │ │ │ IMEI:000000000000000 │電話部分│
│ │ │ │ │沒收 │
│ │ │ ├─────────────────┼────┤
│ │ │ │⑦三星行動電話1 支 │是。行動│
│ │ │ │ IMEI:000000000000000 │電話部分│
│ │ │ │ │沒收 │
├──┼─────────┼─────┼─────────────────┼────┤
│5 │95年12月13日 │辰○○、 │①帳單 1張(同卷第69頁) │ 是 │
│ │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癸○○ ├─────────────────┼────┤
│ │路198號城市之星旅 │(扣押物品│②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館607號房 │目錄表─同│(同卷第68頁) │ 否 │
│ │(96年度偵字第1511│卷第71頁)├─────────────────┼────┤
│ │號卷[六]第66至67頁│ │③NOKIA手機1 支 │是。行動│
│ │) │ │ IMEI:000000000000000 │電話部分│
│ │ │ │ │沒收 │
│ │ │ ├─────────────────┼────┤
│ │ │ │④台新銀行信用卡1 張 │ 否 │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⑤和信電訊SIM卡1 張 │ 否 │
├──┼─────────┼─────┼─────────────────┼────┤
│6 │95年12月13日 │C○○ │①CECT牌行動電話1 支 │是。行動│
│ │金門水頭通關中心 │(扣押物品│ IMEI:000000000000000 │電話部分│
│ │(96年度偵字第1511│目錄表─同│ 門號:0000000000 │沒收 │
│ │號卷[六]第28至30頁│卷第31頁)├─────────────────┼────┤
│ │ │ │②LEADY牌行動電話1 支 │是。行動│
│ │ │ │ IMEI:000000000000000 │電話部分│
│ │ │ │ 門號:00000000000 │沒收 │
│ │ │ ├─────────────────┼────┤
│ │ │ │③LG牌行動電話1 支(PWD:1229) │是。行動│
│ │ │ │ IMEI:00000000000000000 │電話部分│
│ │ │ │ 門號:0000000000 │沒收 │
│ │ │ ├─────────────────┼────┤
│ │ │ │④DOPOD行動電話1 支(PWD:1229) │是。行動│
│ │ │ │ IMEI:00000000000000000 │電話部分│
│ │ │ │ 門號:00000000000 │沒收 │
├──┼─────────┼─────┼─────────────────┼────┤
│7 │96年1月3日於南投縣│未○○ │①NOKIA行動電話1 支 │是。行動│
│ │草屯鎮327之8號旁的│(扣押物品│ IMEI:0 │電話部分│
│ │YOYO寶貝檳榔攤內 │目錄表─同├─────────────────┼────┤
│ │(96年度偵字第1511│卷第36頁)│②SONY ERICSSON行動電話1 支 │是。行動│
│ │號卷[六]第32至34頁│ │ IMEI:00000000000000000 │電話部分│
│ │) │ │ │沒收 │
│ │ │ ├─────────────────┼────┤
│ │ │ │③台灣大哥大SIM1 張 │ 否 │
│ │ │ ├─────────────────┼────┤
│ │ │ │④遠傳電信繳款客戶收執聯1 張 │ 否 │
│ │ │ ├─────────────────┼────┤
│ │ │ │⑤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1 張 │ 否 │
│ │ │ │ (所有人─賀靖中) │ │
│ │ │ ├─────────────────┼────┤
│ │ │ │⑥ 筆記本1 本 │ 是 │
├──┼─────────┼─────┼─────────────────┼────┤
│8 │96年1月3日於南投縣│t○○ │① 贓款現金113000元 │ 否 │
│ │草屯鎮327之8號旁的│(扣押物品├─────────────────┼────┤
│ │YOYO寶貝檳榔攤內 │目錄表─同│② NOKIA行動電話1 支 │是。行動│
│ │(96年度偵字第1511│卷第115至 │ IMEI:000000000000000 │電話部分│
│ │號卷[六]第111至113│117頁) │ 門號:0000000000 │沒收 │
│ │頁) │ ├─────────────────┼────┤
│ │ │ │③ PANASONIC行動電話1 支 │是。行動│
│ │ │ │ IMEI:000000000000000 │電話部分│
│ │ │ │ 門號:0000000000 │沒收 │
│ │ │ ├─────────────────┼────┤
│ │ │ │④ 帳冊1 本(同卷第134至142頁) │ 是 │
│ │ │ ├─────────────────┼────┤
│ │ │ │⑤金融交易明細單36張 │ 否 │
│ │ │ ├─────────────────┼────┤
│ │ │ │⑥存款明細單10張 │ 否 │
│ │ │ ├─────────────────┼────┤
│ │ │ │⑦基本年資條紙1 本 │ 否 │
│ │ │ ├─────────────────┼────┤
│ │ │ │⑧匯款單1 張 │ 否 │
│ │ │ ├─────────────────┼────┤
│ │ │ │⑨電話IC卡9張(門號0970、門號09589│ │
│ │ │ │ 18414、 │ 否 │
│ │ │ │門號0000000000【何江德】、 │ │
│ │ │ │門號0000000000【蔡蓓金】、 │ │
│ │ │ │門號0000000000【戴美鳳】、 │ │
│ │ │ │門號0000000000【李沛霖】、 │ │
│ │ │ │門號0000000000【林金韋】、 │ │
│ │ │ │門號0000000000【李晉祥】、 │ │
│ │ │ │門號0000000000【古隆均】) │ │
├──┼─────────┼─────┼─────────────────┼────┤
│9 │96年1月3日於南投縣│p○○ │① 現金新台幣33000元 │ 否 │
│ │草屯鎮327之8號旁的│(扣押物品├─────────────────┼────┤
│ │YOYO寶貝檳榔攤內 │目錄表─同│② 偽造自小客車駕照1 張 │ 否 │
│ │(96年度偵字第1511│卷第122頁 ├─────────────────┼────┤
│ │號卷[六]第118至120│) │③ 土地銀行金融卡1 張 │ 否 │
│ │頁) │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④ 人頭帳戶便條紙 4張 │ 否 │
│ │ │ │ (同卷第124、125頁) │ │
│ │ │ ├─────────────────┼────┤
│ │ │ │⑤ MOTOROLA行動電話1 支 │是。行動│
│ │ │ │ IMEI:0 │電話部分│
│ │ │ │ 門號:0000000000 │沒收 │
│ │ │ ├─────────────────┼────┤
│ │ │ │⑥ NOKIA行動電話1 支 │是。行動│
│ │ │ │ IMEI:000000000000000 │電話部分│
│ │ │ │ 門號:0000000000 │沒收 │
│ │ │ ├─────────────────┼────┤
│ │ │ │⑦ NOKIA行動電話1 支 │是。行動│
│ │ │ │ IMEI:000000000000000 │電話部分│
│ │ │ │ 門號:0000000000 │沒收 │
│ │ │ ├─────────────────┼────┤
│ │ │ │⑧ 帳號字樣1 封:吳育東0000000000 │ │
│ │ │ │ (96年度偵字第443號第156頁) │ 否 │
├──┼─────────┼─────┼─────────────────┼────┤
│10 │96年1月3日 │p○○、 │① 金融交易明細單40張 │ 否 │
│ │南投縣草屯鎮327之 │t○○ │ │ │
│ │8號旁的YOYO寶貝檳 │(扣押物品├─────────────────┼────┤
│ │榔攤旁t○○ │目錄表─同│② 存款明細單17張 │ 否 │
│ │YY- 9622 自小客車 │卷第131至 │ │ │
│ │內 │132頁) ├─────────────────┼────┤
│ │(96年度偵字第1511│ │③ 匯款單3張 │ │
│ │號卷[六]第127至129│ │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頁) │ │ 中華商銀00000000000000、 │ 否 │
│ │ │ │ 兆豐銀行00000000000 ) │ │
│ │ │ ├─────────────────┼────┤
│ │ │ │④匯款帳號便條紙1 張 │ 是 │
│ │ │ ├─────────────────┼────┤
│ │ │ │⑤金正剛身分證影本 Z000000000 │ 否 │
│ │ │ ├─────────────────┼────┤
│ │ │ │⑥個人基本資料資9張 │ 否 │
└──┴─────────┴─────┴─────────────────┴────┘
另補充如下:
一、被告t○○於原審審理時雖辯稱扣案之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行動電話2支係其個人所使用之物,未供犯罪所用乙節,惟依其於警詢中供稱:「(‧‧查扣之物品,詳如搜索扣押證明筆錄,係何人所有?做何用途?)集團所有,作為詐欺、提領贓款用」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260號卷第19頁),且無證據證明該2支行動電話未曾供被告犯罪所用,是該2支行動電話,仍應依法宣告沒收。
二、扣案之贓款乃被害人所有之財產;
扣案之金正剛身分證影本,係該被害人所有之物;
扣案之SIM卡(即行動電話晶片卡),所有權仍屬於各電信公司;
扣案之提款卡、信用卡,依銀行與客戶之契約,係由銀行提供予客戶使用,於客戶結清帳戶時須將提款卡繳回,而存摺則由銀行於該存摺註記作廢後客戶始得留存等情觀之,銀行存摺及提款卡在銀行尚未作廢前,其所有權亦仍屬銀行所有,應無疑義;
扣案之手寫提領紀錄、手抄人頭帳戶帳號紙張、被告t○○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帳單、遠傳電信繳款客戶收執聯、臺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基本年資條紙、匯款帳號便條紙、個人基本資料等物,僅係犯罪證據,並非供犯罪使用、預備或所得之物;
以上均不另予宣告沒收。
三、扣案之交易明細單、匯款執據(含匯款單)、存款明細單亦屬銀行所有提供予客戶閱覽之文件資料,而扣案之偽造自小客車駕照部分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以上均不另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附表【四】:監聽譯文
┌───────┬───────┬────────────────────┐
│行動電話 │ 日期 │ 卷內位置 │
│手機號碼 │ │ │
├───────┼───────┼────────────────────┤
│0000000000 │ │ 95偵字第6120號第116頁 │
│監聽譯文摘錄 │ │ │
├───────┼───────┼────────────────────┤
│0000000000 │94年11月16日 │ 96偵字第1511號第151至153頁 │
├───────┼───────┼────────────────────┤
│0000000000 │95年11月1日 │ 95他字第966號第82至101頁 │
│ │至11月15日 │ (96偵字第1511號卷(六)第156至172頁) │
├───────┼───────┼────────────────────┤
│0000000000 │94年11月1日 │ 95他字第966號第69至81頁 │
│ │至11月4日 │(96偵字第1511號卷(六)第173至184頁相同│
│ │ │) │
├───────┼───────┼────────────────────┤
│0000000000 │95年11月28日 │ 95他字第966號第61至65頁 │
│ │ │ (95偵字第6145號第8頁部份相同) │
├───────┼───────┼────────────────────┤
│0000000000 │95年12月23日 │ 96偵字第260號第4至5頁 │
├───────┼───────┼────────────────────┤
│0000000000 │95年11月16日 │ 95他字第966號第60頁 │
├───────┼───────┼────────────────────┤
│0000000000 │95年11月28日 │ 95他字第966號第66至68頁 │
├───────┼───────┼────────────────────┤─
│0000000000 │95年11月2日至 │ 95他字第966號第102至126頁 │
│ │11月16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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