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易,1596,2007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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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15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12號,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略以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蔡 名 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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