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易,1671,2007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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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1671號
上 訴 人 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所宣示之判決
,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理由欄「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吳萃芳到庭執行職務」。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欄就到庭執行公訴檢察官之姓名誤載為乙○○,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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