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172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04號,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925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張 惠 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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