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易,1783,200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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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1783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 8月29日第一審判決 (民國96年度易字第1012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5年度偵字第980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公訴人上訴意旨略稱: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原判決量刑過輕云云。

查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和解,此有和解書附卷可證,是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胡 森 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籃 營 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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