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易,1909,200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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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190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被告之父施純忠係擔任台中市議員陳成添服務處主任一職,而廖永鈞係該服務處之法律顧問,並兼多處法律顧問之職,其雖非律師,但為大學法律系畢業,且擔任法務工作20於年,具有實務經驗,可為聲請人之利益辯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條之規定,聲請准許選任非律師之廖永鈞為被告辯護云云。

三、本院認被告若因經濟困難未能選任律師充任本案辯護人,本得循法律扶助法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協助提供包括訴訟辯護等必要之法律扶助,倘被告認為確有冤情,允宜選任具有律師資格或其他具有刑事法學專門知識且在刑事法庭實務經驗之人充之,方足以維護被告之利益。

廖永鈞君縱有上揭之學歷及工作經驗,但不具律師資格,聲請人復未釋明廖永鈞君具有刑事法學專門知識且在刑事法庭實際上擔任辯護人之經歷或經驗以供本院查核,選任非律師之廖永鈞為其辯護,尚屬不適宜。

四、本件聲請不能認為正當,應予駁回,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何 志 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麗 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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