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易,2005,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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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20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566號,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5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又第一審判決書第5頁第9行所載「即減為有期徒刑3月」,應係「即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之誤,應予更正,附此說明。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劉 榮 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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