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更(一),281,200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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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更(一)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王文聖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貳
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8月1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11月14 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1月1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靜 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秀 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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