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訴,1233,20071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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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12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之17號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殺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執行羈押,至96年8月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96年10月2日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96年12月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2月3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張 惠 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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