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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18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台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蔡瑞麒 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強盜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6月2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9月28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及自民國96年9月2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二個月期間即將於96年11月28日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1月29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張 惠 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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