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訴,2567,200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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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5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96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靜 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秀 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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