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訴,2597,2007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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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597號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楊志航 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蔡 紹 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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