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訴,2771,200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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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7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75號,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0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以其另犯施用毒品罪行與本案有集合犯之關係為由上訴,惟本院並查無證據足認本案與被告另犯之施用毒品罪行間有集合犯之關係,核被告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余 仕 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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