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訴,2985,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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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985號
上 訴 人
檢 察 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31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

二、按「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明定。

本件原審檢察官提出之上訴書,僅云『茲據告訴人某甲具狀請求提起上訴前來,經核內容,尚非顯無理由,檢附原書狀,提起第三審上訴,請予法辦』,並無一語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及該書狀內容如何尚非顯無理由。

刑事訴訟法既無上訴理由得引用或檢附其他文件代替之規定,揆之首開說明,其上訴程式自屬不合。」

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836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上訴人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僅稱:「茲據被害人丙○○具狀前來生請檢察官上訴,經核所請,顯非無理由」,並無一語指摘原判決如何不當,及該書狀內容如何顯非無理由。

且刑事訴訟法既無上訴理由得引用或檢附其他文件代替之規定,揆之首開說明,其上訴程式自屬不合。

何況,檢察官提起上訴,在上訴書當事人欄記載「被告甲○○、乙○○」共二人,並引用告訴人丙○○聲請書狀,但丙○○聲請書狀並無隻字片語提及【被告甲○○】部分,則檢察官究依何項理由,對被告甲○○部分上訴?準此,檢察官上開上訴實屬全部不具理由之上訴。

三、是核上訴人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又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上訴人乙○○部分為96年11月26日,檢察官上訴部分為96年11月28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又,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本院將以判決駁回上訴,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陳 宏 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 孟 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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