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重更(四),44,2007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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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重更(四)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
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八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劉 榮 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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