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重訴,50,2007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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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重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下同)96年8月28日執行羈押,至96年11月2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江 錫 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建 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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