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交上訴,2453,2007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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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上訴字第2453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所宣示
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正本據上論斷欄後應加「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據上論斷欄後,漏載「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胡 森 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籃 營 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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