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交上訴,70,200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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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上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呂秀梅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張 靜 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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