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1688,200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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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6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受刑人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五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擄人勒贖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以法矯字第096090316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九十八年四月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余 仕 明
法 官 康 應 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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