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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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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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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經減刑 │有期徒刑3月15日 │有期徒刑3月15日 │
│ │為有期徒刑1月1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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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5.12.28至 │95.12.13 │96.01.18 │
│年 月 日 │96.01.18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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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5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5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 │3343號 │第5160號 │第5160號 │
├─┬─────────┼──────────┼──────────┼──────────┤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776號 │96年度上訴字第1895號│96年度上訴字第1895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6.07.05 │96.09.11 │96.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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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776號 │96年度上訴字第1895號│96年度上訴字第1895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6.07.30 │96.09.27 │96.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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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
│ │4353號 │5538號 │55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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