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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與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之宣告無期徒刑,應執行無期徒刑。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恐嚇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2所示二罪之宣告刑,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之規定,已自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減為附表編號1、2所示,而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雖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規定,但與附表編號1、2所示二罪視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乃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三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第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廖 柏 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受刑人甲○○ (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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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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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恐嚇 │ 妨害自由 │ 盜匪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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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2年經80年減 │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刑為有期徒刑1年 │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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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減刑後之刑期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不應減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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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78.10.25至 │78.11.13至 │ 78.10.07至 │
│年 月 日 │78.11.16止 │78.11.16止 │ 78.11.16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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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78年偵字第10272號 │78年投偵字第10272號 │78年偵字第102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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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79年度上重訴字第23號│80年上重更㈠字第2號 │80年上重更㈠字第2號 │
│ │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79.11.20 │80.08.06 │ 80.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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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 │ │ │ │
│定├─────────┼──────────┼──────────┼──────────┤
│判│案 號 │79年度上重訴字第23號│80年台上字第4962號 │80年台上字第4962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79.11.20 │80.10.24 │80.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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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刑法第305條 │刑法第302條第1項 │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第1│
│ │ │ │項第8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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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2項前段 │第2條第2項前段 │ 不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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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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