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1721,200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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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21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是對於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所執行之裁判之諭知法院為之甚明。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係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執減更公字第4208號,及第4208號之1執行指揮書不當為由,聲明異議。

惟上開執行指揮書所執行之裁判,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0號減刑及定執行刑之裁定。

而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

揆諸前開說明,對於本件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為該定執行刑裁判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為之,乃受刑人竟向本院聲明異議,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張 恩 賜
法 官 邱 顯 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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