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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張 惠 立
法 官 江 錫 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建 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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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96年減刑為有期徒刑8 │96年減刑為有期徒刑1 │96年減刑為有期徒刑3 │
│ │月(已發中監執行) │月15日(已發中監執行)│月 (已發中監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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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5.7.23-95.12.05 │95.12.04 │95.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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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第3577號 │第3577號 │11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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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95年度訴字第2636號 │95年度豐簡字第812號 │96年度上易字第1387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5.12.29 │ 95.12.20 │ 96.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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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94年度訴字第2636號 │96年度豐簡字第812號 │96年度上易字第1387號│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 96.01.22 │ 96.01.15 │ 96.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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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96年度執減更│臺中地檢96年度執減更│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
│備 註│字第4747號 │字第4747號 │145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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