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1849,2007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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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殺人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三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5日以法矯字第096004093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6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余 仕 明
法 官 康 應 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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