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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執聲字第1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主刑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拾肆年陸月。
理 由
一、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次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
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而受刑人現在假釋中,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上開規定,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之原宣告刑,即視為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附表「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欄所載。
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不得減刑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張 惠 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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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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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肅清煙毒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施用毒品 │非法吸用化學合成│意圖販賣而持有毒│非法販賣化學合成│
│ │ │麻醉藥品 │品 │麻醉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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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4年,褫│有期徒刑5年4月 │
│ │ │ │奪公權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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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2月 │不應減刑 │不應減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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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83年3月17日至83 │83年6月28日 │83年5月21日至83 │83年5月18日至83 │
│ │年6月27日 │ │年6月27日 │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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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83年度偵│屏東地檢83年度偵│屏東地檢83年度偵│彰化地檢83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915號 │字第3915號 │字第3915、4271號│字第48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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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屏東地方法院 │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最│ │ │ │分院 │分院 │
│後├──────┼────────┼────────┼────────┼────────┤
│事│案 號│83年度重訴字第11│83年度重訴字第11│84年度上重訴字第│84年度上更㈠字第│
│實│ │號 │號 │25號 │210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84年6月19日 │84年6月19日 │85年5月21日 │85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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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屏東地方法院 │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 │ │分院 │分院 │
│定├──────┼────────┼────────┼────────┼────────┤
│ │案 號│83年度重訴字第11│83年度重訴字第11│84年度上重訴字第│84年度上更㈠字第│
│判│ │號 │號 │25號 │2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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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判決確定日期│84年9月20日 │84年9月20日 │85年5月21日 │85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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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第7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條第1項 │第13條之1第2項第│條第1項 │第13條之1第2項第│
│ │ │4款 │ │1款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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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2項前段 │第2條第2項前段 │不合 │不合 │
│條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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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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