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1866,200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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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罪(施用第二級毒品)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罪,前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300號判決,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月,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其中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業經確定,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致未定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之易科標準,玆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經上訴最高法院中,已確定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須先予執行,爰聲請裁定其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執行之依據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並參酌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9條第2款,刑法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何 志 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麗 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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