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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國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執聲字第1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 由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公共危險、恐嚇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其於94年2月15日入監執行,後於96年5月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指揮書執行期間應至97年10月14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憑。
而依據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之規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恐嚇罪部分,視為已依上開減刑條例規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本院復審酌檢察官聲請意旨為正當,爰就如附表編號1不符合上揭減刑條例之罪暨如附表編號2符合上揭減刑條例應減刑之罪等2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梁 堯 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受刑人甲○○ (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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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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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公共危險 │ 恐 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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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年6月 │ 有期徒刑4月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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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減刑後之刑期 │ 不應減刑 │ 有期徒刑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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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92年10月11日 │92年6月24日至92年10 │
│年 月 日 │ │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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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
│年 度 案 號 │ 92年偵字第4895號 │ 92年偵字第48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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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後├─────────┼──────────┼──────────┤
│事│案 號 │ 93年上訴字第1226號 │ 93年上訴字第1226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 93年12月8日 │ 93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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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定├─────────┼──────────┼──────────┤
│判│案 號 │ 93年上訴字第1226號 │ 93年上訴字第1226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 94年1月3日 │ 94年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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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 刑法第173條第1項 │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
│ │ │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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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不 合 │ 第2條第2項前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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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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