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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載之罪所處之刑,視為減刑如附表編號2所示,與如附表編號1所載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載之罪所處之刑,視為減刑如附表編號4所示,與如附表編號3所載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理 由
一、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20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次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
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
而受刑人現在假釋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所犯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上開規定,即視為減其宣告刑2分之1如附表「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欄所載。
附此說明。
三、受刑人甲○○因犯殺人未遂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劉 榮 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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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殺人未遂 │ 搶奪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5年 │ 有期徒刑8月 │
├────────┼───────────┼───────────┤
│視為減刑後之刑期│ 不予減刑 │ 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 │ 86.04.21 │ 85.11.25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 │
│及案號 ├───────────┼───────────┤
│ │ 86年偵字第11236號 │ 85年偵字第22614號 │
├─┬──────┼───────────┼───────────┤
│最│法 院│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87年度上訴字第1559號 │ 86年度上訴字第1013號 │
│實├──────┼───────────┼───────────┤
│審│ 判決日期 │ 87.08.03 │ 86.08.26 │
├─┼──────┼───────────┼───────────┤
│確│法 院│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 87年度上訴字第1559號 │ 86年度上訴字第1013號 │
│決├──────┼───────────┼───────────┤
│ │ 確定日期 │ 87.08.30 │ 86.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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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 │ 刑法第325條第1項 │
│ │項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 不予減刑 │ 第2條第2項前段 │
│條例 │ │ │
├────────┼───────────┼───────────┤
│備註 │ 1—2應定執行刑 │ 1—2應定執行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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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3 │ 4 │
├────────┼───────────┼───────────┤
│ 罪 名 │ 懲治盜匪條例 │ 妨害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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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 有期徒刑7年8月 │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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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減刑後之刑期│ 不予減刑 │ 有期徒刑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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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 80.03.11至 │ 80.03.11 │
│ │ 80.03.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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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 │
│及案號 ├───────────┼───────────┤
│ │ 80年偵字第2862號 │ 80年偵字第28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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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80年度上訴字第1327號 │ 80年度上訴字第1327號 │
│實├──────┼───────────┼───────────┤
│審│ 判決日期 │ 80.12.24 │ 80.12.24 │
├─┼──────┼───────────┼───────────┤
│確│法 院│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 80年度上訴字第1327號 │ 80年度上訴字第1327號 │
│決├──────┼───────────┼───────────┤
│ │ 確定日期 │ 81.01.25 │ 81.01.25 │
├─┴──────┼───────────┼───────────┤
│所犯法條 │ 懲治盜匪條例 │ 刑法第302條第1項 │
│ │ 第5條第1項第1款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 不予減刑 │ 第2條第2項前段 │
│條例 │ │ │
├────────┼───────────┼───────────┤
│備註 │ 3—4應定執行刑 │ 3—4應定執行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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