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執聲字第1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列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時間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判刑確定,為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次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且受刑人於92年10月9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迄今仍未經撤銷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減其宣告刑,無庸再聲請裁定減刑。
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視為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3、4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第3條第1項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郭 瑞 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宣告刑(保安處分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14年 │有期徒刑5年6月 │
│ /褫奪公權) │ │ │ │ │
├────────┼────────┼────────┼────────┼────────┤
│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不予減刑 │不予減刑 │
├────────┼────────┼────────┼────────┼────────┤
│犯 罪 日 期 │82年5月間至 │83.05.24至 │83年8月間至同年9│83年7月中旬至 │
│ 年 月 日 │83.09.08止 │83.09.08止 │月間止 │83.09.09止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3年度偵│臺中地檢83年度偵│臺中地檢83年度偵│臺中地檢83年度偵│
│年度及案號 │字第9168號 │字第9168號 │字第15046號 │字第15046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最│ │分院 │分院 │分院 │分院 │
│後├──────┼────────┼────────┼────────┼────────┤
│事│案 號│83年度上訴字第 │83年度上訴字第 │85年度上更(一)│85年度上更(一)│
│實│ │4292 號 │4292號 │字第164號 │字第164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84.01.18 │84.01.18 │86.01.28 │86.01.28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確│ │分院 │分院 │分院 │分院 │
│定├──────┼────────┼────────┼────────┼────────┤
│判│案 號│83年度上訴字第 │83年度上訴字第 │85年度上更(一)│85年度上更(一)│
│決│ │4292 號 │4292號 │字第164號 │字第164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84.01.18 │84.01.18 │86.01.28 │86.02.23 │
├─┴──────┼────────┼────────┼────────┼────────┤
│所 犯 法 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第9 │肅清煙毒條例第5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第13條之1第2項第│條第1項 │條第1項 │第13條之1第2項第│
│ │4款 │ │ │1款 │
├────────┼────────┼────────┼────────┼────────┤
│合於九十六年罪犯│第2條第2項前段 │第2條第2項前段 │第3條第1項第7款 │第3條第1項第7款 │
│減刑條例 │ │ │ │ │
├────────┼────────┼────────┼────────┼────────┤
│備 註│編號1、2、3、4數│編號1、2、3、4 │編號1、2、3、4數│編號1、2、3、4數│
│ │罪併罰 │數罪併罰 │罪併罰 │罪併罰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