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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無期徒刑。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且因受刑人現在假釋中,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之規定,其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應視為減刑如附表編號2所載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將上開視為減刑後之編號2之罪刑與其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 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4款:「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
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劉 榮 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殺人 │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
│ 宣告刑 │ 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有期徒刑3月 │
├────────┼─────────────┼───────────┤
│視為減刑後之刑期│ 不予減刑 │ 有期徒刑1月15月 │
├────────┼─────────────┼───────────┤
│ 犯罪日期 │ 80.11.19 │ 80.11.19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 │
│及案號 ├─────────────┼───────────┤
│ │ 80年偵字第14821號 │ 80年偵字第14821號 │
├─┬──────┼─────────────┼───────────┤
│最│法 院│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81年度上重訴字第15號 │ 81年度上重訴字第15號 │
│實├──────┼─────────────┼───────────┤
│審│ 判決日期 │ 81.06.10 │ 81.06.10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台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 81年度台上字第3119號 │ 81年度上重訴字第15號 │
│決├──────┼─────────────┼───────────┤
│ │ 確定日期 │ 81.07.02 │ 81.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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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 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 │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 │ │ 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 不予減刑 │ 第2條第2項前段 │
│條例 │ │ │
├────────┼─────────────┼───────────┤
│備註 │ 1—2應定執行刑 │ 1—2應定執行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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