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陸年壹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號之罪時間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之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應予減刑規定,又受刑人現在假釋中,依該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視為已減其宣告刑,乃聲請與附表編號2號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20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江 錫 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建 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竊盜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新台幣2萬7千元 │
├───────────┼──────────┼──────────┤
│視為減刑後之刑期 │有期徒刑3月又15日 │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 │ │ ├───────────┼──────────┼──────────┤
│ │ │新台幣2萬7千元 │ │ ├───────────┼──────────┼──────────┤
│ │ │(不予減刑) │ │ ├───────────┼──────────┼──────────┤
├───────────┼──────────┼──────────┤
│犯 罪 日 期 │90年6月7日至90年6月 │90年1月間至90年6月11│
│年 月 日 │22日 │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0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0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10687號 │5783號 │
├─┬─────────┼──────────┼──────────┤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90年度上易字第2163號│90年度上訴字第2251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0年10月25日 │91年2月6日 │
├─┼─────────┼──────────┼──────────┤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 │90年度上易字第2163號│90年度上訴字第2251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0年10月25日 │91年3月8日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2項、1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
│ │項3款 │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2項前段 │ │
├───────────┼──────────┼──────────┤
│備註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